武环审〔2021〕13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预处理及环保提标改造(炉排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合理垃圾分类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资源利用率。 #生活知识# #环境#
武环审〔2021〕13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预处理及环保提标改造(炉排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武汉市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预处理及环保提标改造(炉排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73895万元,在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雷竹村及金口街姚湾村实施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预处理及环保提标改造(炉排炉改造)项目,项目由武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预处理项目(项目代码2018-420115-44-02-077686)、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环保提标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019-420115-44-03-050705)、长山口厨余垃圾焚烧协同处理工程项目(项目代码2020-420115-77-02-064089)等3个部分组成。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现有厂区内拆除原有垃圾预处理车间、垃圾运输栈桥、卸料大厅、原生垃圾库、飞灰固化物暂存车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初期雨水收集池,将3台400吨/日循环流化床锅炉置换升级为2台600吨/日机械炉排炉,并配套建设全密闭运输栈桥、初期雨水收集池、烟气净化系统、点火及助燃系统、飞灰仓、渣库、飞灰固化物养护和暂存车间、飞灰固化系统等配套公辅设施;在扩建厂区内新建生活垃圾卸料大厅、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厨余垃圾预处理车间以及原生垃圾库、成品生活垃圾库、垃圾运输系统、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系统、事故水池、初期雨水池、惰性物料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除臭系统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保持2000吨/日不变,新增生活垃圾预处理能力2600吨/日、厨余垃圾预处理能力500吨/日(详见《报告书》)。在全面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基础上,项目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可以得到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同意《报告书》采用的评价标准,该《报告书》可作为项目环保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三、在实施建设项目时,你公司应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一)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教育与管理,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降低施工过程污水、扬尘、噪声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加强现有设施、设备拆除活动污染防治,避免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衔接,既要避免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受到影响,也要杜绝超标排放和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导致周边环境污染。
(二)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按《报告书》要求分别建设渗滤液处理站、RO反渗透系统、渗滤液收集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设施。项目运行产生的废水应分质处理、优先回用,垃圾渗滤液、化验室废水、垃圾运输车辆与卸料大厅冲洗水、收集的初期雨水等排入渗滤液处理站处理,渗滤液处理站浓液回喷至焚烧炉,部分清液通过RO反渗透系统处理满足有关标准要求后分别回用于厂区冲洗以及出渣、飞灰固化、烟气净化、石灰制浆等工段,未回用的清液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循环冷却系统外排废水一并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金口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限值要求(其中重金属类污染物应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表2限值要求,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A级限值要求)。规范设置厂区废水总排口,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焚烧炉运行管理,严格控制焚烧炉温度、停留时间等工况条件,有效减少二噁英等污染物生成。垃圾库、卸料大厅、渗滤液处理站、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厨余垃圾预处理车间等区域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抽风系统送至焚烧炉焚烧处理;焚烧废气采用SNCR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吸附+布袋除尘+SCR脱硝设施处理,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执行100毫克/立方米限值要求)后通过80米排气筒高空排放。排气筒设置为多筒集束式,并按规范要求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焚烧废气排气筒应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管理部门联网。
落实厨余垃圾处理、垃圾贮存、渗滤液处理及物料输送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废气防治措施。垃圾库应设置活性炭吸附除臭应急设施,生活垃圾预处理车间、厨余垃圾预处理车间、卸料大厅、垃圾库、渗滤液处理站产臭单元应保持密闭和微负压状态,垃圾运输栈桥应采取全密闭设计,确保厂界和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分别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四)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分区防渗处理,加强各类设施及管线日常巡查,避免对地下水、土壤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按《报告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的跟踪监测工作。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声屏障建设要求,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关标准要求。
(六)项目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措施。按照环保、安全有关规范要求建设飞灰固化物暂存场所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项目运行产生的飞灰先经固化稳定化处置,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有关要求后外运至飞灰填埋场或生活垃圾填埋场专区填埋;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废矿物油、废布袋、废蓄电池、脱硝系统废催化剂、化验室废试剂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后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妥善处置;其它固体废物应采取入炉焚烧或综合利用等方式妥善处置。
四、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水池、储罐围堰、消防、自动报警、应急监控等设施设备。规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暂存及运输管理,严防泄漏、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建设内容完善你公司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实现与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加强安全事故防范及应急管理,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组织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切实防范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五、项目应按要求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应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规划控制要求,在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六、项目投入使用后,你公司新增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应分别控制在17.5吨/年、1.75吨/年以内,其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我局核定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其中新增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污权应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
七、加强运行管理,减少垃圾运输、卸料过程恶臭气体无组织排放。
八、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由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负责。
若本批复自生效之日起5年后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经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17日
抄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武汉市生态环境科技中心,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印发
网址:武环审〔2021〕13号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武汉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预处理及环保提标改造(炉排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11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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