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翻新二手电子产品的刑事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4-11-18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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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的蓬勃发展,吸引了不少人投身其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也在鼓励人们积极参与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不可否认,电子产品翻新产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循环经济。但是,电子产品翻新市场上一些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翻充正以及翻新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导致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权益受到侵害,进而不断出现商标侵权违法犯罪案件。由于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缺乏必要的合规标准,所以如何合规经营避免涉嫌刑事犯罪成为相关从业者当下最为关心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件及相关法律规范分析制售翻新二手电子产品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王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一审案号:(2021)粤1391刑初86号;二审案号:(2021)粤13刑终337号】。经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左右,被告人王某先从深圳市龙珠市场(二手手机交易的旧货市场)收购二手的华为手机,再从深圳市福田区龙胜市场收购对应机子型号的外壳、屏幕、手机主板等配件,然后将上述手机和配件带回到其租住的大亚湾区澳头街道华冠花园7栋一单元1003房内,聘请两名工人杨小波、周检和其一起进行手机翻新、组装。2020年11月份,王某又搬至大亚湾区另一间1204房继续对手机进行翻新、组装等工作。王某原本打算对翻新组装的手机进行售卖但未来得及售卖时,于2021年12月3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278部成品手机、90部半成品手机、217部旧手机、111个手机后盖、16个手机显示屏带中框、78个手机中框、38个手机显示屏、15个手机主板、一批加工工具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查扣的手机等物品中,其中245部手机为假冒“HUAWEI”注册商标的产品、33部手机为假冒“HONOR”注册商标的产品。经大亚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假冒“HONOR”、“HUAWEI”注册商标的手机的总价值为人民币207964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之后,被告人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收购二手华为手机与相应手机配件,聘请工人将上述二手手机翻新、组装后再予以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更换外壳、屏幕、手机主板等配件不是对手机的实质性改变,翻新后的“新品”仍然是真品,与原商品属同一来源,继续沿用原商标不会侵犯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本案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的翻新操作并未经过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使用”商标的行为。实际上,翻新后的“新品”已经对原产品外观或者功能造成了实质性改变,破坏了商品质量保证功能,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权益,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侵占正品新机的市场份额,因此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理分析】

我们认为,翻新二手电子产品是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具体翻新手段予以具体分析。若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权所有人许可,以更换配件、重新组装等方式翻新二手电子产品后,以全新原装正品的名义对外销售翻新电子产品,其行为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若翻新的电子产品属于伪劣产品的,则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分析如下:

一、翻新二手电子产品的具体方式

在翻新二手电子产品市场中,一般存在三种翻新方式,主要包括轻微擦拭、抛光型翻新、维修式翻新以及重构式翻新。其中,轻微擦拭、抛光型翻新系指行为人仅对二手电子产品进行轻微擦拭、抛光的简易翻新;维修式翻新系指行为人对二手电子产品部分功能不正常零部件进行更换、组装的稍复杂翻新;重构式翻新系指行为人对已经丧失使用价值的电子产品进行拆解、组装的复杂翻新。通常来说,轻微擦拭、抛光型翻新未对电子产品本身进行“实质性改造”,不会损害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至多涉及民事侵权。而维修式翻新、重构式翻新均可能对电子产品本身进行“实质性改造”,损害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进而有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维修式翻新重构式翻新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我们认为,行为人对二手电子产品采取的是维修式翻新或者重构式翻新的,则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方面,行为人使用外壳、屏幕、主板等配件组装、翻新二手电子产品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系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尽管回收的二手电子产品原本附有注册商标,但是行为人对二手电子产品进行更换外壳、屏幕、主板等配件可以认定为未经许可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属于未经许可“使用”注册商标。

另一方面,维修式翻新、重构式翻新会影响商标识别来源功能。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具有唯一的来源,并向消费者保证商品会符合原有的质量标准。而维修式翻新、重构式翻新必然会对电子产品的功能、性能产生影响,属于对商品功能等方面的“实质性改变”,使电子产品本身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从而使翻新二手电子产品以新的“同一种商品”出现,使注册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也造成了消费者对翻新电子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发生混淆,影响了上述商标的识别来源功能,侵害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权益。

因此,行为人维修式翻新、重构式翻新破坏了注册商标电子产品对应的全新正品应有的品质、功能及售后保障,足以导致消费者对翻新机与正品机的来源产生混淆。该行为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翻新电子产品属于伪劣产品的,则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若行为人维修式翻新、重构式翻新所用的配件不是正品配件,而是残次、废旧零配件,则其翻新后的二手电子产品可能被认定伪劣产品,进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当行为人维修式翻新、重构式翻新后的电子产品被鉴定为伪劣产品时,其行为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回到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收购二手华为手机与相应手机配件,聘请工人将上述二手手机翻新、组装后再予以销售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而其收购的手机配件不属于残次、废旧零配件,其行为不属于“以次充好”或者“以假充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四、应如何合规经营翻新二手电子产品业务

对于应当如何合规经营翻新二手电子产品业务,可以参照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4月26日发布的《深圳市检察机关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对应当如何合规经营翻新二手电子产品业务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指出,“电子产品翻新产业从业者应当以不影响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为标准,充分尊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重视合规经营,在从事翻新和相关销售行为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遵循一定方式要求的前提下,确保购买翻新电子产品的消费者不会对翻新电子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避免对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损害”。

其中,必要的合规措施具体包括:

1.主动充分披露翻新信息,包括二手电子产品翻新的位置及方法、更换零部件的位置与品牌、翻新行为的实施主体、翻新产品是否仍在正品权利人保修期内等信息;

2.翻新电子产品的机身外壳、产品说明书(如有)、外包装(如有)以及销售环节显著标注“翻新”标识

3.翻新措施仅限于抛光及一般维修,避免对原产品外观或者功能造成实质性改变;

4.选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质量安全可靠的零部件

5.提供一定期限保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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