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检察机关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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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电子产品更新迭代速度极快的今天,回收利用二手电子产品成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内在需求。以手机为例,据中国信通院发布的 2021 年国内手机市场运行分析报告显示,2021 年全年,国内市场手机总体出货量累计 3.51 亿部,同比增长 13.9%。 而根据业界预测,目前我国已经沉积了约 10 亿余部废旧手机,且未来几年,中国每年更新的手机数量可能会达到 4 亿至 5 亿部。
如果二手电子产品的回收翻新不畅,不但会造成巨大的浪费,还将对 环境保护、绿色发展产生严重威胁。这种情况催生出了一个回收 翻新旧电子产品的巨大市场。与其他产业不同,电子产品翻新使用的“原材料”是已进入 消费领域,仍保持全部或者部分原有使用价值的电子产品。这些 电子产品仍标有商标权人的商标。
虽然2018 年新修订的《循环 经济促进法》和 2013 年商务部出台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 理办法》,均明确鼓励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但由于市场上存在 以翻新机充新机、以翻新机充作原装二手机以及翻新信息披露不 充分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有关商标 侵权案件不断涌现。
产业发展面临较大商标侵权风险。经统计, 2019 年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商标权类犯罪案件合计 1418 件 2707 人,其中涉及电子产品翻新的案件 347 件 640 人, 案件及涉案人数分别占比约 24.5%、23.65%,二手电子产品翻新 产业刑事违规风险巨大。
合规意识强的头部企业谨慎观望,不计 后果的小作坊大肆侵权乃至犯罪,导致市场上存在“劣币驱逐良 币”的现象,影响产业健康发展。这种情况迫切需要加强电子产 品翻新产业的知识产权刑事合规建设,对产业全面规范提出更加 清晰的要求。
本指引意在促使电子产品回收翻新产业从业者主动拥抱监管,自觉规范翻新和销售行为,防范潜在法律风险。通过制定并落实有效预防措施,充分尊重知识产权权利人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安全、合规、合法地开展经营活动,谋取正当商业利润。
通过对侵权风险的预判、分析、处置,为电子产品回收翻新产业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风控体系,控制并降低电子产品翻新产业从业者在“生产加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的潜在风险。提高从业者规范意识,整治产业发展乱象,帮助电子产品翻新产业 提高防范和化解合规经营风险的能力,最终实现产业规范化运 行,保障电子产品翻新产业从业主体、知识产权权利人、消费者 三方合法权益,节约司法和行政资源,同时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促进循环经济,实现各方和谐绿色、高效发展。
一、目标
控制风险 确保产业从业者明晰相关翻新行为的知识产权刑事法律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
守法合规强调产业从业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确保不损害商标权益及消费者利益;
有效管理 依照刑事合规指引,加强产业管理,提高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实现经营目标的不确定性;
促进发展 规范翻新和相关销售行为,减少知识产权纠纷,促进循环经济健康发展。
二、范围
(一)指引适用领域范围
本指引所称电子产品主要指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智能手表等升级换代快、更新淘汰率高、翻新品需求量大的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适用领域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合规。
(二)指引适用主体范围
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适用主体范围包括:翻新电子产品“生产者”、翻新电子产品配件或其他材料供应者、翻新电子产品销售者、翻新线上线下平台和场所、翻新电子产品进出口方。
(三)指引适用产品范围
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适用产品范围包括:未经权利人授权的主体“生产”、销售的翻新电子产品。适用范围特别不包括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的主体“生产”、销售的官翻品,也不包括未经翻新直接流通的二手电子产品。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四、术语和定义
(一)合规
是指使电子产品翻新产业从业者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产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等要求。
(二)合规风险
是指电子产品翻新产业从业者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 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等法律风险。
(三)维修
维修是最为普遍的概念,泛指对旧电子产品进行的保护和修理,包括更换配件、维修配件;根据功能改修、维护、恢复、保养、修理;软件修改或更新、数据修改或更新等,其行为外延最大。
( 四)一般维修
一般维修是指以功能的修复,延长电子产品使用寿命为目的对电子产品进行的维修行为,如更换性能退化的电池、维修碎屏 等,以避免对原产品外观或者功能造成实质性改变为界。
( 五)全新品
全新品指的是商标权利人生产或者授权生产的未经使用的电子产品,全新品使用的是全新包装,如附有相关配件,则配件也均为全新正品。
( 六)正品
正品通常指商标权利人生产或委托生产的电子产品,该等电子产品可以是未经使用过的全新电子产品,也可能是经消费者或其他人使用过的电子产品。其中,接受过商标权利人提供或授权提供的保修,包括在保修服务中更换了权利人或授权提供的零部件的电子产品,也可以被称为正品。
(七)原装
原装通常指商标权人生产或委托生产的电子产品,未经拆装或更换零部件,包括全新或是使用过的电子产品。
( 八)官换品
官换品一般指当正品电子产品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或技术问题时,在一定条件下,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商标权利人提供 一部替换的电子产品以更换发生质量问题的电子产品,该等电子 产品不带有全新零售包装,亦不包括任何配件。官换品不应是重 新制造或者翻新的产品。
(九)正品二手
正品二手通常指经过使用后再进入流通领域的电子产品正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自然磨损、人为磨损或机器老化等问题,但未用非源自权利人的零部件进行修复或修改。
(十)翻新
翻新指针对经消费者使用后性能、状态等各方面出现一定损耗的正品电子产品进行抛光、维修、更换零部件等特殊的加工,提高或恢复二手电子产品性能、状态等的一系列加工过程。
( 十一)官翻品
官翻品通常指由商标权利人自行回收二手电子产品,并通过维修或更换源自于权利人的零部件等方式对二手电子产品进行 翻新,并通过质量检测,得到符合官方标准的翻新电子产品。该 等产品可由商标权利人官方渠道出售,也可以通过商标权人授权 的合法渠道出售。
( 十二)翻新品
通常指经过拆卸、清理、维修、更换零部件等工序翻新的电子产品,泛指所有渠道的翻新产品,其外延最大,但本指引所指称的翻新品指的是除官翻品以外的翻新电子产品。
(十三)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如电子产品密码、解锁指纹、解锁 人脸识别信息、网站浏览记录、通讯录、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
五、知识产权刑事合规指引
(一)总体原则
电子产品翻新符合国家鼓励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有利 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但由于具体法律、法规 的缺失以及产业内大量存在的充新销售等问题,导致产业发展与 知识产权侵权并生共存,电子产品原厂商与产业从业者摩擦冲突加剧。
其中,商标权利用尽是产业从业者主张“合法”翻新的主要依据,但商标权有别于专利权与著作权,其权利核心在于识别商品来源。在商品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虽不可对商品的进一步流通如分销、转销等进行干预,但标有商标商品的进一步流通不能影响商标核心功能的实现,即识别功能的发挥。
经翻新的电子 产品虽然保留了原有商标,但“生产”环节是由翻新从业者完成 的,已经不是原来的全新品。商标指向的产品来源与产品的实际 来源不一致。若翻新产业的“生产”和销售者不对翻新的事实进 行明确说明,则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进而侵犯商标 权利人的商标权益。
因此,电子产品翻新产业从业者应当以不影响商标识别功能的发挥为标准,充分尊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 重视合规经营,在从事翻新和相关销售行为时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在遵循一定方式要求的前提下,确保购买翻新电子产品的消费者不会对翻新电子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避免对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的损害。
同时,电子产品收购、翻新、销售等环节涉及二手电子产品内留存的与自然人相关的使用情况等个人信息。为充分保护自然 人个人隐私,电子产品翻新产业从业者应当在流通环节妥善处置 个人信息,避免未经或超出自然人授权使用个人信息,侵犯自然 人合法权益。
综上,在制定产业刑事合规指引层面,首先应当充分考量保 护电子产品原厂商的知识产权,支持、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研发, 同时兼顾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的工艺水平、成本压力和个人信息处 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一套符合行业特点和商业惯例的司法标 准,为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自主创新和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强有力的 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二)必要性指引
1.主动充分披露信息
产 业从业人员须在翻新、销售等环节主动、充分披露翻新信 息,包括二手电子产品翻新的位置及方法、更换零部件的位置与 品牌、翻新行为的实施主体、翻新产品是否仍在正品权利人保修 期内等信息,具体可通过翻新情况说明书或电子二维码扫码显示 等方式披露相关信息。
2.显著标注“翻新”标识
在翻新电子产品的机身外壳、产品说明书(如有)、外包装 (如有)以及销售环节,均应当标注不易移除的“翻新”标识并 要求翻新电子产品在到达消费者时保持标识的清晰、完整;尤其 对于线上交易平台店铺应当在产品展示的显著位置标示“翻新” 标识,以吸引消费者足够的注意力去了解翻新电子产品的本质属 性,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3.限于抛光及一般维修
对于外观存在瑕疵或者某些功能不正常的二手电子产品的 翻新应以抛光及一般维修为限,以恢复二手电子产品外观或功能 为目标,避免对原产品外观或者功能造成实质性改变。
4.选用可靠零部件
二手电子产品质量相对低下是普遍存在的实际问题,为恢复 产品功能、提升二手电子产品的使用价值,翻新行为人对于某些 功能不正常,影响消费者使用而需更换零部件的产品,应选用符 合国家、行业标准,质量安全可靠的零部件。
5.提供一定期限保修服务
电子产品翻新产业经营者应为翻新电子产品提供一定期限 的保修服务,以便于消费者进一步区分翻新品与正品、全新品、 官翻品、官换品等,且在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确该保修服务与官 方保修服务之间的区别。
(三)推荐性指引
1.从严把控产品质量
翻新电子产品“生产”端从业者应致力于不断提高翻新工艺、 从严把控产品质量。对于难以通过翻新手段恢复产品功能的二手 电子产品,推荐作为“缺陷产品”淘汰进入拆解市场,避免此类 产品流入到消费者手中。
2.规范翻新产品销售
翻新电子产品销售端从业者应规范销售行为,推荐在专柜、 专区或专类“区域”进行翻新电子产品销售,不可以次充好、以 旧充新、“以翻充正”,不可采用欺骗手段对消费者隐瞒产品的真 实信息。
3.清理二手电子产品数据信息
翻新行为不应仅限于产品硬件或是外观上的翻新,推荐对于 产品软件系统同步进行更新或恢复出厂设置,抹除二手电子产品 端存储的个人信息及其他历史数据,避免数据外泄造成的数据违 规风险。翻新过程中禁止留存、拷贝或导出二手电子产品端存储 12 的个人信息及其他历史数据。
4.明确平台责任义务
从事翻新电子产品经营活动的线上线下平台应当建立翻新 电子产品知识产权与数据保护规则。推荐线上线下平台对平台内 经营者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可能进行评估,对有重大嫌疑的, 推荐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中止或终止交易和服务等 必要保护措施。
推荐线上线下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数据保护水平 进行核验,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就数据保护水平进行书面保证与承 诺,同时在平台协议内明确经营者数据合规保护义务范围。
(四)禁止性指引
1.禁止使用易致混淆的称谓和标
翻新电子产品应注重标识的规范使用,产业从业者,包括翻新“生产者”、销售人员、平台方均应避免使用“官翻”、“官换”、 “全新”、“原装”或“正品二手”等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字样, 不得未经授权突出显示原厂名称或商标导致消费者误解。
2.翻新使用的零部件不得为假冒或侵权零部件
翻新电子产品“生产者”在更换功能不正常的零部件时,不 可使用侵权零部件,即需采购来源于权利人的零部件或第三方品 牌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零部件,不可使用或更换涉嫌商标侵 权的假冒零部件。
3.外包装及配套产品不得侵权
翻新电子产品宜采用有别于原产品的外包装,不可使用涉嫌商标侵权的外包装。对于提供的配套产品,如耳机、数据线、充电器等,亦应使用符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配套 产品,外包装及配套产品不应侵犯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或著作权。
4.禁止“重构”电子产品
对于存在质量缺陷难以翻新或翻新后无法恢复正常功能的 二手电子产品,推荐将其分流至拆解市场进行下一步处理,禁止 翻新“生产者”完全通过组装拆机零部件“重构”一台“新”的 电子产品。
5.禁止任何涉及商标标识本身的擦除、翻新
任何形式的翻新行为均不可涉及到商标标识本身。对于旧的 标识,不可擦除,亦不可通过重新印制等手段恢复“原状”;对 于某些更换了非原装零部件的翻新,不可在更换的零部件上“加 印”侵权商标标识。
6.禁止通过刷机等手段破坏电子产品软件保护措施
对于二手电子产品,不论是否经过翻新,均不得通过刷机或 破坏其软件保护措施等行为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亦不得在二手 电子产品上使用侵权软件。
附 件
附件 1:披露翻新信息示范文本
电子产品翻新情况说明书
本[电子产品名称]由[翻新主体]进行翻新,相关翻新信息披露如下:
1.本产品通过[抛光]翻新了本产品的外观;
2.本产品对[维修位置]进行了一般维修;
3.本产品使用了[XX 品牌]的[零部件名称]替换了原有的[零 部件名称];
4.本产品[是否在官方保修服务期内],后续由[翻新主体、 销售主体或委托授权主体]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限自购买之日 起[保修期限],保修服务根据具体情况可对设备进行修理或更 换,所更换的零部件享受原有[保修期限]的剩余时长或者自修理 或更换日起[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以二者中期限较长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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