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二手翻新机”以次充好牟取暴利 加强品牌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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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天府新区法院(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二手翻新机”以次充好牟取暴利的案例。一起来看看案例——
被告人敬某某未经权利人许可,安排被告人敬某在员工宿舍内将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和包装,并由被告人敬某某安排他人将翻新的二手手机充当全新机进行售卖。公安机关查处后核实,现场查获带有OPPO、VIVO两种品牌标识的手机共计179部;假冒OPPO、VIVO品牌手机盒共21个。经价格认证中心对查扣在案产品进行价格认证,上述查获的“VIVO、OPPO等手机及配件”产品对应正品产品(商品)于2021年4月1日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定的批发价格共计为407684元。
被告人敬某某、敬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已经激活的二手手机搭配配件、重新包装后作为新机出售,属于对商品功能等方面的“实质性”改变,使手机这一商品的本身条件发生变化,使翻新机以新的“同一种商品”出现,使权利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遭到破坏,影响商标信息传递功能,损害商标本身的存续;销售时亦未如实告知销售者商品情况,其行为亦破坏了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的全新正品应有的品质、功能及售后保障,足以导致消费者对翻新机与正品机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敬某某、敬某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购买假冒OPPO、VIVO品牌的手机包装盒、数据线、耳机等手机配件将包装不完好、外部配件不齐全的二手手机翻新后配套、包装为新的产品。被告人敬某也供述其明知手机配件上的“OPPO”“VIVO”标识是假冒的,但仍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配套、包装手机产品。被告人敬某某、敬某对更换外包装的行为亦供认不讳,同案犯汪伶、汪沛沛、赵礼武等也供述敬某在宿舍内更换手机外包装后送至店铺充当新机销售。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配件将手机包装为新产品的行为,属于在同一种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的行为,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构成要件。关于扣押在案的手机本身是否正品手机的辩解,不足以排除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OPPO公司等注册商标权利人向公安机关出具书面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情况说明》明确否认其就注册商标向被告人敬某某、敬某或杰讯公司实施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能够证明查扣在案产品上所标识的商标未获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综上,被告人敬某某、敬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假冒VIVO、OPPO品牌标识的手机包装盒、耳机、数据线等手机配件将二手手机翻新后按照全新手机的包装方式重新配套、包装用于销售,查获货物货值金额超过三十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经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二手手机存量巨大,致使很多商家投身翻销二手机行业进行商业获利,国家鼓励资源再利用、倡导循环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二手机翻销被大力推广,但部分市场主体为追求超额利益,将二手手机部件进行大量“翻新”,破坏正常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本案明确了以手机包装盒、耳机、数据线等手机配件将二手手机翻新后按照全新手机的包装方式重新配套包装并以“新机”名义用于销售的行为属于对商品功能等方面的“实质性”改变,以再生式翻新替换原物核心部分,对消费者以新机名义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商业惯例,同时侵犯了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对被告人敬某某、敬某处以刑罚,彰显了加强知名商标保护、从严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体现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审判工作成效,为企业品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及知识产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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