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典说法》|“翻新销售旧‘光猫’”为何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官、教授为您解答

发布时间:2024-11-21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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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猫”腻的光猫

华为公司作为一家生产、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科技公司,在国内乃至世界范围均有广泛的影响。然而个别人却动起了歪脑筋,想着背靠大树好乘凉,搭上华为的“便车”,装满自己的口袋。

卢某是一名从事二手电子产品买卖的生意人,他发现光调制解调器也就是俗称的光猫市场需求量大,于是动起了歪脑筋。


被告人 卢某:

在网上看到卖二手的,有发黄的或者坏掉的,看到有人换壳,我也就跟着换了。

2022年3月起,他收购大量二手华为光猫,雇佣他人进行拆解,保留并清洗主板,再利用购买的假冒华为光猫全新外壳、天线等零部件进行组装,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因售价低廉,翻新光猫的销量惊人。在此期间,许某等三人明知卢某生产假冒的华为牌光猫,仍多次从其处购入对外销售。截至2023年1月,卢某等四名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华为翻新光猫,在网上的销售达475万元。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苏国宝:

他们修改华为公司光猫主板的固件,植入新的程序,以全新产品名义对外进行销售,这是一种假冒华为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给华为公司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

随着越来越多用户反映自己在卢某等四人处购买的光猫做工粗糙、上网卡顿,2023年1月,华为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卢某抓获,并当场扣押二手光猫翻新设备。


经鉴定,翻新光猫包括主板在内的大多数部件来自于正常途径销售的正品华为品牌光猫,只有少部分对性能影响较小的外包装部件为伪造产品。卢某辩解说,自己回收的光猫就是华为品牌,翻新后仍以华为品牌售出,本质上只是翻新二手电子产品而已,并不违法。

2024年3月13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这次开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许某等三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外,被害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公诉人指控,2020年3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卢某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他人处购买二手华为光猫,雇佣李某等人,通过拆卸二手光猫、升级光猫主板、更换另行购置的假冒华为光猫外壳、包装盒、粘贴自行打印含华为注册商标的银色标签、更改SN码、MAC 码、PRO D 码等方式,生产假冒的华为光猫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234万余元。其中已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228.9184 万元。


公诉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胜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被告人卢某和许等三人的供述,证人迟某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宣读了附带民事诉状及诉讼请求。

审判长:

被告人卢胜,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罪名有无异议?是否需要陈述?


被告人 卢某:

没有异议,我感觉我卖二手的,我对社会和国家没有太大损失。

随后,被告人卢某的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辩护人:

卢某出售的产品为真实的华为光纤猫,并非假冒或者以次新好的产品,只是使用了非华为授权或者是假冒的标签,从产品的使用性能与华为的性能并无区别,从硬件到软件,都是华为公司出品的产品,卢某只是对外壳进行了翻新,贴上了标签,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对用户体验没有明显影响。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加大对企业关键核心技术和重点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支持和保护科创企业的发展。被告人对二手光猫的主要软件进行升级,自行粘贴华为注册商标的标签,并将未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假冒光猫出售给他人,影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光猫市场的份额,侵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人卢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许某、刘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结合相关量刑情节,最终对被告人卢某等四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三十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同时判处被告人卢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14.4592万元。


宿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汤峰:

本案是宿迁市第一例知识产权“刑附民”的案件,将案件放在一个程序中一并处理,减轻企业维权的时间成本,体现知识产权最严格司法保护理念。

翻新售卖是否触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要判断依据是什么?让我们来听听专家的解答。


宿迁学院法律系教授 项贤国:

如果对旧货的主要部分进行变更,如本案中升级光猫主要软件等一系列行为,这种所谓的“翻新”实际上属于“加工、制造”商品的行为,被“翻新”的商品已经不是旧货商标权利人的商品。这种情形下,再私自贴附权利人注册商标并进行销售,将会侵犯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们提醒也告诫广大经营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切勿从事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正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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