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快审快判恶势力犯罪案件,维护私营企业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4-11-22 07:35

公民在遇到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生活知识# #社会生活# #公民权利#

2018年11月30日上午,由单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卢某一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公开宣判。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单县法院审结的第二例涉恶犯罪案件。

审理查明

单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一纠集其子卢某二、外甥赵某某及社会闲散人员蒋某某、魏某某,组成恶势力组织,通过任意认定违约、任意提高借款利息、任意认定罚息、将借款利息、罚息计入本金等方式,到菏泽万邦商贸公司、山东润生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景轩宾馆等私营企业采取用汽车围堵公司大门,拉横幅、用高音喇叭叫喊,强占宾馆客房,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一系列犯罪行为。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卢某一与山东鹏兴油泵油咀有限公司经理赵某某对之前借款进行结算并重新出具借据后,拒不将原借款凭证归还赵某某,并以原借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法院认为

单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一纠集被告人卢某二、赵某某、蒋某某、魏某某等人,采取滋扰、纠缠,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讨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财物,情节严重。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

依法判决

综上,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单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一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十五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该起恶势力犯罪案件,严重影响私营企业正常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案从收案到立案、再到开庭审理直至公开宣判,用时仅30个工作日。通过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涉黑恶势力案件,各被告人依法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有效地打击了黑恶势力,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维护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的决心和信心。今后,单县法院将继续提高政治站位,以更有力的举措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ND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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