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余垃圾怎么分类处置?“明白纸”告诉你

发布时间:2024-11-22 20:09

垃圾分类:厨余垃圾堆肥处理,纸张可回收利用 #生活知识# #家居生活# #居家环保指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

每天都会产生大量厨余垃圾

特别是饮食服务和食堂等单位

那你知道厨余垃圾该怎么处理吗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会受到哪些处罚

快来一起了解

什么是厨余垃圾?

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菜市场等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主要包括丢弃不用的菜叶、剩菜、剩饭、果皮、蛋壳、茶渣、骨头(鸡骨、鱼刺类)等。

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单位产生的厨余垃圾应该如何处置?

饮食服务、单位食堂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厨余垃圾,就地处理或者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产生量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分类收集容器,在容器醒目处规范张贴专用标识,划定固定区域单独存放,并做好日常维修、清洗、更换或者补设,保持收集容器的密闭、完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厨余垃圾产生单位违反《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收集点位、配备收集容器或者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未进行劝告、制止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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