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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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0年9月1日正式实施。为配合《条例》实施,特制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19日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条款

违法类型、情节

处罚标准

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法行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其他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

(二)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使用一次性收纳袋装纳的,应当将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三)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五)有害垃圾应当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其中废弃药品药具应当对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六)废弃的年花年桔应当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可以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七)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应当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并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可以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

(八)公园、市政道路、住宅区等因修剪树木产生的木竹、树枝、花草、落叶等绿化垃圾应当单独投放。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年花年桔和其他花卉绿植收集单位的名单、联系方式和收费标准。

(一)首次被发现未将可回收物中废弃的家具、电器电子产品投放至指定投放点也未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或者未将其他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未交由回收单位或者个人回收,且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二)首次被发现未将家庭厨余垃圾沥除油水,或者未在指定时间段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未将装纳厨余垃圾的一次性收纳袋另行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且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罚款。

(三)首次被发现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且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场所首次被发现未将产生的其他厨余垃圾单独投放,且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五)首次被发现未将有害垃圾按照收集容器的标识分类投放,或者未对废弃药品药具的包装物予以毁形或者进行破坏性标记后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且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六)首次被发现未将废弃的年花年桔按照区主管部门公布的时间段,投放至指定的年花年桔投放点也未交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且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七)首次被发现未将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按照花盆、植物和泥土等成分进行分离,分别投放至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也未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由回收单位、个人上门收集,且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八)首次被发现未将绿化垃圾单独投放,且拒不改正的。

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

(九)应当受到上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简称“活动代罚”),不予行政处罚。在限定时间取消“活动代罚”的,处五十元罚款。

(十)个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两百元罚款:

1.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的;

2.第二次及以上被处罚的;

3.未按照承诺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活动代罚”,且未在限定时间内缴纳五十元罚款的。

(十一)单位第二次被处罚的,处二十五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处罚的或者随意丢弃、抛撒生活垃圾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2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违法行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二)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三)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四)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一)

未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二千元罚款。

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配置分类收集容器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五千元罚款。

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一万元罚款。

(二)未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首次未配合的,处一千元罚款;第二次未配合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未配合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未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首次被发现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的,处七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一万元罚款。

(四)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或者未如实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或者未按照有关要求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台账。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五)在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首次被发现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一万元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已经依法履行上述第(一)和(五)项管理责任,但在管理区域内出现相应违法情形的,可以不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进行处罚,由区主管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人按照相应的违法情形处以罚款。

3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违法行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会同活动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制定因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方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示和引导,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一)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提示和引导的。

处二千元罚款。

(二)未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

处一万元罚款。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法行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运输车辆、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保持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并喷涂分类标识;

(三)为运输车辆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四)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五)公开联系电话,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六)依法安全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未配备相应运输车辆、安全设备或者作业人员。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分类收集、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或者未喷涂分类标识,或者运输车辆未安装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四)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首次被发现的,处五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的,处三十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五)未公示收集、运输电话,或者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或者未并定期向区主管部门报告。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六)未遵守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

5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全量交由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

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首次被发现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对单位处一百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应当全量交由餐厨垃圾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处理。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

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活动的。

首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的,处五十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一百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7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违法行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对接收的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二)安装生活垃圾处理计量和监控系统,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三)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等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区主管部门报送台账信息;

(四)不得违反规定或者约定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依法经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五)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六)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制定应急预案并向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支持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研究、开发、更新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技术。

(一)未配备相应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或者作业人员。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二)混合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首次被发的,处五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的,处七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十万元罚款。30日内第二次及以上被发现的,视为情节严重情形,按以下处罚标准进行处罚:30日内第二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罚款;30日内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五十万元罚款。违法处理生活垃圾并牟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未安装计量和监控系统,或者未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联网且逾期不改正的。

处三万元罚款。

(四)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未按照要求报送台账的。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

(五)擅自停止处理生活垃圾。

首次被发现的,处十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的,处五十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的,处一百万元罚款。

(六)未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以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五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

(七)未遵守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向市、区主管部门备案。

首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第二次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发现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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