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滨州市大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滨州市大学生购房补助实施细则》、《滨州市大学生实训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23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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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滨州市大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滨州市大学生购房补助实施细则》《滨州市大学生实训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滨人社发〔2022〕18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

为吸引更多优秀大学生来滨州就业创业,按照《关于深入实施人才“三进三创”工程加快推进更高水平富强滨州建设的实施意见》(滨委人组发〔2022〕4号)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将《滨州市大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滨州市大学生购房补助实施细则》、《滨州市大学生实训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宣传并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7日

滨州市大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助对象和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对首次到滨州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并在滨州市缴纳社保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特级技师每人每月发放5000元生活补助,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助,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生活补助,连续发放3年。其中,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前200名高校的提高50%。科研院所、公立医院、驻滨高校、市属高校新引进的在滨州市缴纳社保的国内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前300名的海外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同等待遇。

本细则中企业指我市各类企业(含中央和省属驻滨企业)、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等)。细则中高、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为滨州市外引进人员。依法独立创办企业或参与创办企业的,须在企业占股比例不少于30%。

以下情形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补助。

(一)补助时限内,补助对象离职到滨州市域内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助,断档期不计入补助时限,前后累计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

(二)补助时限内,对于补助对象离职攻读全日制学历学位,期间暂停发放补助,暂停期间不计入补助时限;取得更高学历学位回滨州工作后,可按最高学历学位重新申请,享受相应补助,前后累计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

(三)补助时限内,申请人重新创业或重新在滨州市域内(含离滨后又回滨工作的)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生活补助,断档期不计入补助时限,再次创业或就业后重新申领,前后累计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

(四)截止本期补助申领前申请人已不在滨州正常工作或出现其他不再符合我市生活补助申请享受条件的情形,不享受本期生活补助。

(五)2022年7月1日之前符合申领条件的按原政策补助标准执行,可从当期申报日期开始申领,最长不超过三年(36个月)。

第二条 资金来源。在我市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其他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在县(市、区)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大学本科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生活补助,市、县两级财政按1:1承担。

第三条 集中申报。当期生活补助,续领人员实行“免申即享”发放形式,由大数据比对社保数据按期发放;新申领人员需登录滨州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大学生生活补助系统注册账号,按系统提示提交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辖区内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

(一)申请人属于企业劳务派遣人员的,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申报,申报时需同时提供用工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有效期内劳务派遣合同。

(二)科研院所、市公立医院、驻滨高校、市属高校新引进的在滨州市首次缴纳社保的国内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以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前300名的海外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申领大学生生活补助,需提供单位相关聘用文件。

第四条 审核与拨付。县(市、区)人社部门在申报受理截止日后,对申报人员的信息和材料严格审核,审核完成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并核定人数、金额,由县(市、区)将市级资金和配套的资金一并完成发放。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大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各级、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追缴所发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细则由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滨州市大学生购房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助对象。本细则补助对象是从2022年7月1日起,首次到滨州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含个体工商户),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申请人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的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获得毕业证书享受本科生同等待遇。

(二)2022年7月1日之前,未曾在滨州就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三)2022年7月1日起,在滨州市范围内购买家庭第一套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以首次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缴纳契税为准;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以不动产权证为准。首次购房时间不得早于实际来滨就业创业时间(以参加社会保险或纳税证明为准)。

(四)到企业就业的,须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独立创办企业或参与创办企业的,须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在企业占股比例不少于30%。细则中企业指我市各类企业(含中央和省属驻滨企业)、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等)。

第二条 补助标准和期限。凡符合补助条件的博士、硕士、本科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购房补助,分3年发放到位,其中博士第1年发15万元,第2年发10万元,第3年发5万元,硕士第1年发5万元,第2年发3万元,第3年发2万元,本科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第1年发2万元,第2年发2万元,第3年发1万元。

2022年7月1日之前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原政策补助标准申报。

第三条 申请须知。申请人已不在滨州正常工作或出现其他不再符合我市购房补助申请享受条件的情形,即自动取消其后续年限购房补助享受资格。配偶双方均符合购房补助规定的,双方均可享受补助政策。

第四条 资金来源。到我市企业就业和自主创办企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购房补助由市财政承担,从市级人才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集中申报。原则上实行年度集中申报,一次性发放。当年度购房、符合补助条件的,在下一年第一季度集中申报。申请人登录滨州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购房补助系统注册账号,按系统提示提交材料,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辖区内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

第六条 审核与拨付。县(市、区)人社部门在申报受理截止日后,对申报人员的信息和材料严格审核,审核完成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并核定人数、金额,由县(市、区)将补助资金完成发放。

第七条 责任追究。对大学生购房补助资金,各级、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追缴所发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由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滨州市大学生实训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助对象。自2022年7月1日起,到滨州市企业参加实训活动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大学生和校方带教人员。

第二条 补助标准。实训期间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发放实训补助,企业、实习生(带教人员)各占50%。申领实训补助须开展实训活动满一个月以上(扣除法定节假日),连续四周为一个月,超一个月以上的,以两周为一个发放周期,给予半月补助,不满两周的不予发放。每年补助期限累计最多6个月。

实训单位为滨州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补助流程。

(一)岗位发布。开展实训活动的企业在滨州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实训系统实时发布实训岗位,明确实训时间、人数、学历、专业等要求。企业所在辖区县(市、区)人社部门对提报的实训岗位进行审核。

(二)学员报名。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滨州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实训系统注册登记并填写个人简历,选择合适的实训岗位投递简历,待所在高校、科研院所批准,实训企业审核通过后,签订实训协议。高校可集中组织安排大学生报名。

(三)集中申报。实训企业在大学生实训结束后,垫支发放实训补助(以所发放的银行流水为准)。在申报阶段,企业登录滨州市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实训系统,按系统提示上传申报材料,提交至辖区内县(市、区)人社部门审核。

第四条 审核与拨付。县(市、区)人社部门在申报受理截止日后,对申报信息和材料严格审核,审核完成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并核定人数、金额,由县(市、区)将补助资金完成发放。

第五条 实训管理。实训企业要认真履行实训单位职责,打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帮助大学生切实提高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不得将学员外派其他单位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员收取押金、违约金、培训费等费用。来我市参加实训的大学生需遵守实训单位各项管理规定,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实训方案,认真完成实训。

第六条 责任追究。对实训补助资金,各级、各单位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补助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追缴所发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因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中共滨州市委组织部、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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