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索——以著作权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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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设计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索——以著作权保护为视角
Exploration on the Pa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Clothing Design Work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1. 服装设计的相关概述
1.1. 服装设计的概念
服装设计属于工艺美术范畴,是实用性和艺术性相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现代的服装设计不仅仅局限于“能穿”,而更多是在将人的内心思想表达于外的精神内核,比如在社交场合需要正式的服装,在休闲场合不仅要体现出放松愉悦的观感,也要体现出活力四射的精神内涵 [1] 。服装设计是设计者通过考量各方因素,主要包含精神上的状态、颜色的自由运用以及各种图案的排列组合最终形成的艺术作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更加愿意购买具有法律保障的品牌产品,品牌背后象征意义则是法律。因此,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也日益重要,而消费者和设计者的权益应当得到更加完善的保护,更加有利于服装设计产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
1.2. 服装设计能否被知识产权法所保护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中包含著作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而本文只针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相关的分析。之所以分析著作权的理由是,著作权保护期限长、覆盖面大以及无需申请,只需作品完成时自动获得等优点。根据法律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是十五年,均自专利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是永久;一般作品保护期限为五十年,自然人作品起算时间为作者终生之日。”从上述两个点就可以看出著作权的保护优势。
著作权虽然保护服装设计更为完善,但是著作权的取得也是十分严苛,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而其中“独创性”是指作品完全是由作者独自完成、强调作品的创作要有一定的智力投入,其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的内容 [2] 。在服装设计上,创新是较为困难的,多数情况是在已存在的服装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沿伸或者替换,因此,在服装设计上的制作工艺很难被认定属于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从而难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相反,在服装设计上的图案更加容易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因为图案能够明确地归属于著作权保护中的美术一类,但是以服装的图案著作权保护并不能完全地使服装设计得到全面的保护 [3] 。
1.3. 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什么,但是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来说明此情况。“在原告A公司发现被告B公司抄袭后,起诉至法院,但法院最终审理的结果是:B公司生产的服装在颜色、搭配和修饰上与原作品相类似但并不相同,属于合理的借鉴没并不构成剽窃。”从判决中就可以看出,服装设计的外形并不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著作权法真正保护的是具体的艺术形象表达,服装设计的各类型组合、搭配并不在此列。
2. 我国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困境
2.1. 著作权法发展速度有限
我国著作权法最早形成于1991年,距今为止也不过才30多年历史,面对诸多秦光智能摸石头过河,这是因为国内依靠低廉的成本和大量的人口优势获取的服装产业的发展以及外贸的发展 [4] ,如果过度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则国内不仅仅服装业,其他各类型生产领域的行业都要受到外国企业的打击,而我国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既然国家的经济已经逐步提升与发达国家接近的水平,那著作权法的标准也需逐步提高。就目前看来,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直接将服装设计的成衣纳入其保护的范围,主要原因是国内人口众多,服装设计创新困难等诸多因素导致的,但随着著作权法的不断发展,对于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会逐渐完善。
2.2. 著作权保护周期过长不利于产业发展
虽然著作权保护相对于其他权利保护更加完善,但是就时间跨度而言,保护周期长达25年,因此,有些学者认为,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具有一定的弊端与不足。首先,服装设计是一种消耗品,具有快节奏的特点,已经经过时长一年的发售后可能该类服装已经被市场所淘汰,但是仍然处于著作权的保护之中,其他设计者不能使用该服装已经使用过的图案和搭配等,并不利于整体服装行业的发展 [5] ;其次,由于著作权保护的更为全面,导致整体服装行业发展困难后,会出现垄断,没有合理的竞争会导致价格大幅度提升,不利于提升民生福利;最后,著作权保护服装设计会导致服装设计逐渐走向复杂化,不仅不会获取消费者的青睐,反而加剧了物质资源的浪费。
2.3. 司法实践中适用著作权法较为困难
就目前我国存在的著作权法来看,尚有许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直接认定。首先,就著作权法中独创性认定的要求,服装设计款式的创新是非常困难的,并不只是拆分重组,需要设计者通过各类型的搭配加上时间的沉淀后出来的结果;其次,抄袭难以认定,一件衣服的服装设计被其他衣服所借鉴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对于抄袭的认定则是较为困难的,除非是同样的图案、花色以及颜色的复刻,否则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为抄袭 [6] ;最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服装设计图明确认定为著作去法保护的内容,但是对于服装设计成衣则持保留的态度,这是因为目前司法实践中仍然认为合理的借鉴属于合法范畴,并没有侵害其他设计者的合法权益。
3. 国外对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分析
3.1. 美国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对于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以及商标法来实施。但是在美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服装设计具体的保护内容。但是,不同于我国的是,美国是判例法国家,通过已有的司法判例可以指导其他司法裁判的运行。美国对于服装设计的保护相较于欧盟等过而言处于落后的状态,与我国相同,在服装设计上,美国专利法并没有将服装设计纳入作品以类,由于严苛的前置条件,因此并不能获取著作权的保护 [7] 。但相应的,在司法实践上,服装设计的艺术性符合独创性的要求,能够被授予版权保护,并且在2017年作出新的判决,只要能够将实用性和艺术性加以分离,则服装设计的能够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3.2. 欧盟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2001年底欧盟颁布了《欧盟共同体对外观设计条例》,将外观设计分类为注册外观设计和非组册外观设计 [8] 。其中非组册外观设计自设计者公开之日起,无需向有关部门申请或者缴纳费用,只需要以公开的形式销售、出版即可,并自动获得三年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三年的存续期间内,权利人仅享有阻止他人复制、剽窃等权利。而注册外观设计需要向欧盟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相关照片予以保存,经审核后发放注册证明,保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到期可以申请续展,但最长不得超过25年,该权利不仅仅享有阻止他人复制的权利,更享有禁止使用、禁止进出口以及相应的存储行为。不难看出,欧盟对与服装设计权利保护更为先进,类似于我国的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充分给予了设计者选择的权利,服装作为快节奏产品,长时间过度保护并不利于行业的发展,而权利由设计者所掌握的情况下更为合理。
3.3. 英国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1988年英国颁布了《版权、工业设计和专利法》为服装设计类艺术作品规定了注册保护、非注册保护以及版权保护三种方式。将服装设计作为外观设计进行同时保护,因为服装设计不仅包含了著作权法的法益,也包含了外观设计的法益,因此,英国规定对于服装设进行了注册但是未进入工业领域的外观设计予以专利法的保护,其保护期限是15年;对于未注册的外观设计,如果没有用于工业生产,那么其享有完整的版权保护,其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的70年。但是其外观设计经过前任同意后自己制作成工业品并销售,那该版权自动消失,从版权保护转变为工业版权,且保护期限由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后的70年转变为25年。
3.4. 德国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
德国颁布的《版权法》不仅保护艺术作品,而且保护建筑和实用艺术作品,而服装设计在版权法中明确规定为使用艺术作品。根据德国版权法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需达到1)、具有较高的艺术性;2)、其所表达的艺术性需清晰明确;3)、具有独创性。在德国学者认为,使用艺术作品相较于普通艺术作品更具有特色,因此更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著作权法确实不保护作品的实用性这一功能,但是不能因为作品具有实用性就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畴之外。
4. 我国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4.1. 完善服装设计著作权保护要求
在本文中所提到,著作权的保护前置要求非常严苛,想要服装设计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就需要满足著作权法的要求,首先,关于独创性的要求,著作权法中独创性是其核心,就服装设计而言,作为设计者独立设计并完成的作品应当符合其中独创性基本条件,可以参照美术作品,在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艺术不分但不保护使用部分 [9] ,因此,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但有迫切需要保护的法益可以参照其他法益共同保护;其次,在艺术价值上,在学界已经达成共识,服装设计作品必须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才能作为知识产权所保护,而服装设计作品种类繁多,并不能所有的作品都可以纳入保护的范围,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欧盟立法,将服装设计作品分为注册制和非注册制,赋予注册制的服装设计品牌更大的权利,发挥品牌效应,不仅不会打击服装行业的发展,反而有利于服装行业向注册制发展,提升服装设计水平、拉高服装质量;最后,在服装设计的相似性认定上,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采取的是了解+相似,其中“了解”很容易理解,是指设计者在完成独立的设计之前已经看过成品的服装设计,而相似则是实践中比较难认定的问题,一方面是因为,设计者可以通过合理的借鉴和参考的方式观摩已存在的服装设计,在我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都没有被认定为抄袭,因此可以得出,借鉴和参考不属于类似,另一方面,中国人口众多,服装设计类型也比其他国家更多,如果对相似性的认定过于严苛,则会导致产业弱化。
笔者认为,因当综合考量前置要求,从整体上进行判断服装设计是否存在抄袭,面对设计外形、概念原型基本相同的就可以认定为相类似,但单从设计理念的相类似则不能认定相类似。最重要的是从消费者的视角观察是否为抄袭,如果众多消费者都认为是抄袭,那从市场走向上也能看出抄袭行为的存在。
4.2. 重新定义“独创性”标准
想要服装设计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中对于独创性的重新定义是必不可少的,独创性也是区别该知识产权与其他同种类型最核心的判定标准 [10] ,笔者认为,对于独创性的标准不宜设置过高,应当采取初筛和复核两个阶段的评判标准,首先,对于服装设计的初筛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来进行第一步的对比,将明显具有抄袭嫌疑的服装设计直接排除于外,通过后的服装进入复核的程序,由专业人也对服装设计的灵感、思想以及表达的理念进行了解。通过这种阶段时的审查既不会破坏服装设计行业发展的趋势,也能进一步避免用相类似的作品蒙混过关。除去以上主观上的判断方式以后,也需要从客观的角度来看整体考察服装设计的独创程度,主要通过该服装设计的面料、舒适度、工艺难度等方面整体评价该服装设计是否具备高质量、高强度的艺术作品。
4.3. 将服装样板作为非典型作品进行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服装平面设计图和服装样板都可以作为图形作品加以保护,非典型作品也称为非传统作品,他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作品类型,属于兜底性质的条款。但是非典型作品也需要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条件,即独创性、艺术价值和可复制。而在服装设计上,服装样板是设计者对于自我思想的传达,是劳动所创造的成果 [11] ,是独立完成创作的证明,也是服装设计成品的基础。因此,服装设计样板作为非典型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则是最完美的方式。
5. 结语
放眼看去,全世界能提得上名的奢侈品店尤其是在服装设计上家喻户晓的品牌几乎没有,归其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面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欠缺。面对抄袭成风的状况出现,我国必须重视服装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文在通过对国外服装设计知识产权模式梳理后,能够发现各国对服装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劣,值得我国借鉴,尤其是在著作权法方面。结合我国服装设计行业现状,对于服装设计著作权的保护也应当值得国家重视,为了服装设计行业的发展,著作权法应当作出适当的让步从而更有利于保护设计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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