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养犬行为的建议
文/金奕霏
10月16日,一则成都两岁女童遭未拴绳大型犬撕咬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激烈讨论。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生活方式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养宠物犬。对爱犬人士来说,宠物犬不仅是一份陪伴,更是可靠的“朋友”和“家人”。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养犬数量的增加,无序、违规饲养导致的矛盾日益增多,犬咬人或抓伤人等导致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事件逐年增加,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纵观各类不文明、不规范养犬行为,主要成因有以下几点:
一、部分养犬人未树立规范养犬的认知。从近几年网络上曝光的以及我区发生的犬伤人事件来看,多是因为放养、散养和遛狗不牵绳、不戴嘴套导致的。然而,遛狗不牵绳等行为,绝不仅仅是个人素质问题、是不文明行为,更涉嫌违法。部分养犬人法律意识淡薄,始终没有形成文明规范养犬的认知,一方面是一直以来的生活习惯所致,尤其是农村区域,村民的意识不强,大多数犬只长久以来都是放养状态;另一方面是部分养犬人心存侥幸,因为日常遛狗没有发生犬咬人惨剧,就放松了自身道德的软约束,淡化了这一类行为的法律性质。
二、职能部门对于养犬行为的日常监管相对薄弱。我市早在2011年5月起就正式施行《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条例在养犬登记、防疫、养犬行为规范等方面细化规定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权责。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除了办证登记、注射疫苗等硬性管理要求之外,在日常监管和执法上缺乏一个统一联动的工作机制。此外,由于遛狗不牵绳等一些涉犬违法行为较为常见,违法成本低,执法成本高,没有足够的力量及时予以查处,客观上造成了法不责众的困境。长此以往,因为缺少执法和监管约束,有的养狗人士越发肆无忌惮,城市中的“狗患”越发此起彼伏,屡屡酿成各种纠纷或悲剧,两者互为因果,恶性循环。
三、养犬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从国家层面来看,国家尚未就养犬管理进行专门立法,而是在《民法典》《动物防疫法》等法律中对饲养动物的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从地方层面来看,各省市现行的养犬管理条例均是地方自行出台,但由于犬只范围过于庞大、不同种类犬只管理模式差异较大,地方率先通过的立法对犬只管理作出统一规范的难度较大,如此次涉事的罗威纳犬,因其体型壮硕、攻击力强,已被北京、上海等多地列为禁养犬,但在事发地成都2010年颁布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中,该犬并未被列为禁养犬只。此外,以我市现行条例为例,实施至今已有12年,其中的一些规定已无法满足当前犬类管理的需求。如,条例明确,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门收容犬只;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分别由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批评教育,或是处二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不等的罚款。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上述违法成本无法对养犬人形成威慑,没有让养犬人真切感受到法规的刚性约束力,也是导致不文明养犬行为层出不穷、恶性伤人事件屡有发生的重要原因。
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普法和宣教,提升养犬人思想道德认知。以公安部门的反诈工作为例,近年来,人们的反诈防骗意识日益增强,反诈工作开展至今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不俗成效,这离不开形式多样、渠道丰富的普法宣教。由此,在提升养犬人规范养犬意识方面,也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一方面,可以以村、居委、社区为单位开展入户宣教,印发法律法规和犬伤人案例的普法宣传单,统一制作遛狗绳、嘴套等宣教用品进行分发;另一方面,加大各村居委、职能部门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新闻媒体等关于规范养犬内容的推送频次和力度,制作视频短片在公共场所大屏幕滚动播放;此外,还可以将规范养犬普法宣教纳入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联合开展公益活动,定期现场设摊为有需要的养犬人提供办狗证、注射狂犬疫苗、犬只驱虫等“一站式”服务,使牵狗绳、办狗证、注射芯片这些“规范动作”像“喝酒不开车”一样深入人心。
二、加强执法和监管,强化职能部门履职效能。首先,各职能部门要对全市饲养犬只的现状,特别是犬只的底数、类型、防疫等情况进行排摸梳理,线上,利用好随申办“文明养犬”一件事模块,鼓励养犬人在规定时间内主动上报犬只信息,实时汇总后台数据;线下,发动村居委、养犬管理主管部门上门开展登记排摸,摸清底数,为今后的监管打下基础。排摸过程中发现违法饲养未登记、年检犬只、饲养烈性犬只、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及时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理。其次,在后续监管过程中,可以借鉴文明交通治理模式,通过“随手拍”上传照片、智能监控等方式,降低执法成本,切实做到该纠正的纠正,该劝阻的劝阻,该查处的依法予以查处,通过严格执法倒逼养犬人规范养犬。此外,为便于全市犬只的统一管理以及养犬行为的日常监管,还可以开发线上平台,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管理,既能实现犬只从办证、防疫、年检到无害化处理、犬证注销的全方位、闭环式管理,也能实现对养犬人养犬行为的全过程记录,加快形成各部门协作联动的养犬管理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养犬乱象。
三、加快立法和修法,发挥法律制度刚性约束作用。特别是要加快全国性立法,统一确立限养区域、限养品种、养犬人携犬出户的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为地方法规条例的出台、修订提供依据。各地也要结合实际,在全国性立法正式出台实施前,加快出台或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如,在权责划分方面,要明确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相关责任,力促把法规条例落到实处,也要明确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等各方的权责,通过发挥社会自治的力量,在多元的社区利益关系中推动养犬居民与相邻各方之间矛盾纠纷的化解,实现社会共治;在法律责任方面,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也要进一步明确限养区域饲养烈性犬只或者犬只超过限养数量、携犬出户不遵守规定、犬只伤人导致严重后果等行为的违法后果,适当提高违法成本,设置处罚措施触及重要利益,用树典型的方式达到警示众人的效果,确保违法制裁具有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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