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居民小区宠物管理力度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10 09:56

近年来,随着旧城改造、城中村动迁、居民住宅小区车库车棚整治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市民养犬数量日益增加。同时,犬类扰民和犬只被弃的现象明显增多。受市民散养犬只行为和流浪犬无序繁殖等因素影响,犬类对公众安全和市容环卫的危害日益凸显,犬类管理工作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

一、市区住宅小区犬类管理现状

2018年1至11月,全市接种狂犬疫苗达61722人次,仅我市文理学院附属医院收治犬伤患者就达6700余人,越城区受理涉及犬类的市民举报投诉达1383起。

近年来,综合执法部门依照《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和《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开展犬类管理。在日常工作中,使用捕犬钳、网兜、犬笼等非致命性工具捕捉流浪犬、散放犬,对捕获犬只进行集中饲养,实行短期收容。然后根据收容日期、犬只体型、健康状况、犬舍容量等情况分类管理,严格执行犬舍清扫、消毒和防疫措施。符合领回条件的犬只,犬主可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领回。超过期限未被认领的犬只视为无主犬,定期移交环卫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仅越城区在2018年在二环线内设立严管区和严控区,加大流浪犬捕捉和散养犬查处力度,截至11月底,共收容犬只2577只,无害化处理流浪犬、散养犬2424只,城区内犬只泛滥现象得到了明显改观。

二、当前在市区犬类管理中的存在问题

(一)住宅小区部分居民养犬不规范、不文明。主要有以下典型表现:1.随意散放犬只不加约束;2.占用天台、楼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豢养犬只;3.不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和脱落的毛发;4.一户养多犬导致吠声严重扰乱邻居生活;5.不办理养犬登记,不为犬只免疫;6.未经公安部门批准豢养烈性犬;7.抛弃死亡犬只或随意掩埋;8.在居民区内遗弃犬只;9.饲喂流浪犬,只为其提供窝点,但不认养。

(二)犬类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国内犬类管理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上位法,各级城市根据本地情况制定规章,没有统一管理标准。如我市2005年出台(2014年修订)的《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虽然对市民养犬行为做了一些规定,但未明确违反规定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三)犬类管理和执法工作受到的阻力比较大。一是在住宅小区内捕捉散放犬和流浪犬的难度较大。一方面小区地形复杂,捕获难度加大,另一方面受到犬主的阻挠和干扰,影响执法人员安全;二是受身份和职能所限,管理和执法人员无法进入居民家中检查,无法收容豢养在居民家中的无证犬,导致室内养犬引发的居民矛盾纠纷难以有效化解;三是在管理和执法中,对不及时清理排泄物等行为的调查取证难度较大;四是一些社区、物业等单位缺乏配合和担责意识,在居民需要办理养犬登记证时不愿签署明确意见,居民养犬纠纷在社区内调解不力。五是极个别“爱犬人士”通过网络串联,散布歪曲事实的煽动性消息,诋毁犬类管理工作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四)犬类管理基础设施和犬类服务救助措施亟待加强。目前,全市犬类管理基础设施和条件都需要大幅改善,个别区、县(市)急需填补空白。全市各地尤其是越城区内更应加大犬类管理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规范犬只收容和无害处理流程。同时,推出犬只登记、犬病防治和免疫等方面的便民措施。当前,市区民间组织开办的“流浪犬救助所”存栏数急剧增长,在防疫、环保、公共安全等方面存在明显隐患,应该加强行业管理。犬类管理和服务需要从事动物人工智能、大数据管理、宠物驯养、宠物殡葬等行业的企业和组织积极参与。

三、对住宅小区犬类加强管理的对策和建议

1.修订完善犬管法规,尽快实现犬类管理专项立法。亟需修订完善现行的《绍兴市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明晰相关部门管理职责,明确建成区内准养犬种、限养区域、文明养犬规则以及违规当事人须承担的责任。上述《犬类管暂行办法》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仅限于绍兴市区,且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其约束性和强制力明显不足。为此,在修订完善该办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绍兴市犬类管理工作条例(草案)》,努力在近年内实现犬类管理专项立法。在完善《暂行办法》中,如要强化对兽医责任追究(每次注射需有登记和兽医签字)。

2.构建联合管控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管理执法体系。公安、综合执法、卫生防疫、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明确的工作职能,相互配合,协同工作,齐抓共管。尤其是需要公安部门负责处理犬类管理工作中的治安、刑事案件入室监管以及单位豢养烈性犬的审核事项,切实保障综合执法等部门在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安全。要进一步从源头上加强无证犬、流浪犬和犬只扰民的管控,做到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3.加强相关部门对犬类行业的规范管理。由畜牧兽医、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开展对犬类经营销售和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对宠物诊疗机构、活体犬只流通、宠物用品销售等行业的从业资质、经营范围、疫苗来源加强监管。进一步关注民间流浪犬只救助机构的运行情况,将其纳入行业管理范畴,规范引导民间流浪犬救助行为。

4.适度扩建流浪犬收容场所,改善犬类收容条件。每个县、区级行政区域内至少应建设1个收容所。对收容所的建筑面积、犬只收容存栏数上限作相应规定。根据收容工作的具体要求,对收容所划分工作、收容等区域。改善犬只收容设施,各区配备监控、通风、消毒、排污等装置。犬只管理工作由经过技能培训的人员专职负责。对死亡犬只实行无害化处理。由政府运用市场收费的方式,在远郊无人区建设租赁性宠物园,租赁使用。满足爱犬人士的独特精神需要。

5.改进犬管服务举措设立免疫、登记、办证一站式服务点在严格执行养犬登记制度的前提下,拟在我区宠物医院、兽医诊疗机构设立“免疫、登记、办证一站式服务点”,为市民办理养犬登记手续提供更多便利,进一步提高全区范围内的养犬免疫率和登记率。

6.利用各类媒体,进一步加强文明养犬宣传。,做好文明养犬正面宣传引导。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采取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和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向公众宣传犬管制度和定期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提升市民对犬类管理工作的认可度和支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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