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销售企业与应用企业的财税风险与账务处理进行梳理
税务风险应纳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中 #生活知识# #生活指南# #理财建议# #税务筹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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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销售主要是应用于商业企业,商家为了能够提前回笼资金,促进商品销售,从而大范围的使用购物卡。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则也流行发放购物卡作为员工福利发放。那么,在这个过程中谁才是赢家,是否都有风险呢?
销售购物卡企业和我们购买的企业都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下面我们对购物卡销售企业与应用企业的财税风险与账务处理进行梳理。
销售购物卡企业财税梳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购物卡时,商品并未发出,不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的(1)(2)两个条件,会计上不能作为收入核算,要作为预收款核算,当顾客持卡购物时再确认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同的销售方式,收入的确认时点是不同的,根据购物卡的销售情况,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但如果在销售购物卡时,商城就已经开具发票的,发票开具当天确认收入。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在销售加油卡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第2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对售卡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原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仅少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相关规定,售卡单位在售卡环节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未开具发票,收入确认的条件均不具备,因而也导致发卡开票情况下增值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不匹配。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当天确认收入,故企业所得税上不确认收入。
总结】售卡企业无论从那个角度出发,均应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待顾客持卡购物时确认收入。
网址:购物卡销售企业与应用企业的财税风险与账务处理进行梳理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238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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