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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平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至202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迎来实施20周年纪念日。为强化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银川交警整理了一些交通违法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精准普法、警示教育等方式,让广大交通参与者树牢交通安全理念,摒弃交通陋习、抵制危险驾驶,文明守法、平安回家!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4年4月10日18时15分许,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修业路与利民街交叉路口向南30米处路段,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后左转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宁CP6588号小型轿车在此路段由东向西起步时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李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当事人李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4年3月25日12时37分许,纳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D51221号小型轿车,沿贺兰山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贺兰山东路兰星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道路中央金属隔离护栏发生碰撞,由于碰撞惯性冲向对向车道后又与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T1283号小型轿车、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630Y2号小型轿车、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2000S号小型普通客车、田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EAK495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余某某、哈某某、余某某)、姚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D94344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某、田某某、余某某、哈某某、余某某受伤,六车受损以及金属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纳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纳某负全部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4年4月9日08时36分许,冯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2SX53的小型客车沿环阅海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沈阳中路交叉路口北侧路段处时,与武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DFU788的小型客车沿环阅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向西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冯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冯某某驾驶车辆逆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武某某驾驶车辆未按规范操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冯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武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冯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武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2024年3月31日16时59分,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甘G7T892的小型客车,沿贺兰山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贺兰山中路与尹家渠街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向南左转弯时,与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S289Z的小型客车沿贺兰山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牛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牛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2024年4月15日20时13分许,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宏图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逆行至与长城西路交叉路口南侧100米时,与该车道内对向魏某某(女,30岁),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魏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当事人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实行道路右侧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当事人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魏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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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全驾驶 文明出行!银川交警发布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 法润平安 文明相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