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认证 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流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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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认证范围
我国节能产品几乎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本着逐步开展、分类进行认证的原则,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会确定首批拟开展认证的产品有以下三大类:绿色照明产品,包括紧凑型荧光灯和交流电子镇流器;家用电冰箱;工业耗能产品,包括风机和水泵。这些产品使用日历大,面广,节能潜力巨大,由节能带来的环保效益和经济效益也十分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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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产品认证是指依据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活动。我国于1998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立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制度,成立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现中标认证中心),颁布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正式启动了中国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
9年来,节能产品认证的开展和推广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节能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以及节能产品的推广和普及,为中国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自1999年开展认证至2005年的6年间,仅节能电冰箱产品一项就累计为全社会节约能源11.7亿千瓦时,节省能源费用支出6.7亿元。节能产品认证也成为推动节能技术进步的源泉和动力,以家用电冰箱为例,在1999年3月实施节能产品认证以前,中国的家用电冰箱只有为数不多的几个型号能达到欧盟能效标识的A级(世界Zui的家电产品能效水平),到2001年底,达到欧盟A级能耗水平的节能认证产品已占获证产品总数的25.58%。很多生产企业以节能评价指标为新产品的设计开发基准,普遍提高了中国家电产品的能效水平。中国在节能产品认证方面还积极开展国际合作,进行国际间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协调互认,这一做法将有利于打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帮助中国产品更好地进入国际市场。
申请条件及程序
我国目前对于获得认证的节能产品采用了国际上Zui严格的认证模式,不仅要对产品进行测试,更要通过对生产该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确定其具备相适应的生产能力、质量管理能力、产品检测手段和能力,更重要的是每年都要对上述两方面进行检查,从而保证生产企业能始终生产符合节能要求的产品,也保证了消费者选择节能产品时应该享受到的好处。目前国家认监委已经批准了一些认证机构从事节能产品的自愿认证工作,如中标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认证技术规范采用的是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和补充技术要求。根据《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及其代理商(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自愿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申请认证的条件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企业应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
2.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或者外国申请人所在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及补充要求;
3. 产品属国家颁布的可开展节能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4. 产品符合国家颁布的节能产品认证用标准或技术要求;
5.产品应注册,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有足够的供货能力,具备售前、售后的优良服务和备品备件的保证供应,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以中标认证中心(CECP)的认证程序为例,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可按以下步骤展开认证:
1.申请认证的国内企业,应按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范围和产品目录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格式填写认证申请书,并按程序将申请书和需要的有关资料提交给认证中心;境外企业或代理商均可向管理委员会或认证中心申请,其申请书及材料应有中英文对照。其中有关资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申请方与受审核方不同,亦应提供申请方的证明材料);
(2)产品注册商标证明;
(3)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有要求时);
(4)产品质量稳定并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证明材料(如批量转产鉴定材料);
(5)产品标准(指产品明示标准,如执行国家标准则不必提供);
(6)产品电工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或安全检验报告(列入国家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目录);
(7)产品性能检验报告以及受控关键零部件性能检验报告;
(8)制造厂质量手册;
可提交下列资料以供参考: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若已获得认证);实验室认可情况资料。
2.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认证中心将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予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认证中心将与申请方联系(电话、传真等通讯手段),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对不符合节能产品认证申请条件和要求的,认证中心向申请方发出《不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认证中心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认证中心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4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3.认证中心组织检查组,按程序对申请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企业质量体系审核报告》。现场质量体系审核实施包括: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依据GB/T19002—1994、CCEC/T03-2000及申请方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对受审核方进行现场质量体系审核。质量体系审核的程序和要求与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审核相同,审核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能耗指标/效率为核心、以开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Zui终检验为两条基本审核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关键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能耗指标/效率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对受审核方的试验室条件以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现场确认。现场审核中,如发现不合格项,由审核组提出《不合格报告》,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一般一个月,Zui长不超过三个月)并提交《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审核组长负责对《纠正措施报告》及证明材料进行验证确认,必要时,对重点问题可进行现场验证。现场审核中,如发现严重不合格项,审核组可做出终止审核的决定。提交《终止现场审核通知单》。受审核方可在半年内提出复审申请。
4.对需要进行检验的产品,由认证中心指定的人员(或委托的检验机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由企业将封存的产品送指定的认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必须在现场检验时,由检验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例如,由CECP检验机构协调部依据《节能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及企业申报情况,确定具体抽样范围和数量,与企业协商确定后,发出《产品抽样通知书》;由检验机构协调部指定审核组或其它工作人员负责抽样、封样,并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由申请方负责将样品送达CECP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向CECP出具两份产品检验报告,CECP负责将其中一份报告转交给申请方。
5.认证中心将企业申请材料、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行汇总整理,提交给由中心成员、相关专家工作组的专家和管理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的认证评定组,评定组撰写综合评审意见,报中心主任审批。中心主任批准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节能标志。认证中心负责将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送国家经贸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公告、进行宣传。对未通过认证的产品,由认证中心向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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