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HNPR-2020-10018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湘财企〔2020〕52号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和促进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0〕245号)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救灾资金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州、县市区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转移支付。
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或自然灾害议事协调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
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省应急管理厅商省财政厅按照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助。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对灾情、险情作出重要安排部署的,按照有关要求落实。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省应急管理厅提出预算管理及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救灾资金使用,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做好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专款专用、重点使用、体现时效、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支出范围: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具体包括受灾群众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补助、汛期及旱灾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防汛抗旱补助。具体包括防汛应急处险;防汛抗旱消耗补助。
地质灾害救灾补助。具体包括失联人员搜救;防范二次灾害采取的应急调查与监测预警、灾害成因调查分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风险应急处置;周边和类似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应急排查及对排查出隐患采取的监测预警、排危除险和应急准备等措施;灾害体应急治理。
其他综合性补助。具体包括购买、租赁、运输应急救灾物资、装备和抢险备料;保管救灾储备物资;搜救人员、人员紧急疏散转移、排危除险和临时治理等应急处置;救灾现场及救灾通道交通保障、救援队伍后勤、通讯保障及设施设备补充等;灾情统计、应急监测;森林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的相关支出。
第六条 受灾市州(含辖区、非省直管县市,下同)、省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急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救灾资金,各地区需据实申报并对其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申请文件应包括灾害类型、灾害数量、灾害规模范围、发生时间、受灾人口、调动抢险救援人员和装备物资情况、转移安置人口数量、死亡(失踪)人数、需应急救助和过渡期安置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救灾资金实际需求和已安排情况等内容。申请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七条 省应急管理厅根据省级启动的应急响应级别、直接经济损失、调动抢险救援人员规模等情况核算抢险救援补助资金;根据自然灾害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遇难人数、需临时应急生活救助人数、倒损住房数量及相关补助标准核算受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予以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建立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可根据灾情先行预拨部分救灾资金,后期根据中央财政清算情况与市州、县市结算。
第九条 对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统筹考虑全年灾情、地方财力和工作绩效。具体因素指标如下: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因素分配的主要灾情指标: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户数、一般损坏房屋户数、因旱涝需生活救助人口、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人口、遇难人员家属慰问等。
防汛抗旱补助资金分配主要考虑洪涝(旱灾)成灾面积、直接经济损失、地方(部门)防汛抢险(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防汛(抗旱)工作措施等。
地质灾害救灾补助资金以市县发灾数量、灾害规模、转移安置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作为基本因素,结合地区差异、工作成效、伤亡人数等因素,分类分档安排。
其他综合性补助为各项补助资金可能共同产生的事项,根据当次补助资金申报的灾情实际、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资金额度等予以统筹确定。
第十条 每年9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可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安排,申请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用于帮助当年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的基本生活困难。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根据核定的需救助人员数量及相关补助标准,结合地方财力等因素核定补助额并下达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常年灾情、财力及相关专项资金整合情况统筹考虑、编制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确保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接到正式下达的救灾资金预算后,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及时分解下达。要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本区域绩效目标表和自评报告等。有关表格和报告均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梳理汇总,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在规定时间内将本省区域绩效目标上报财政部和应急管理部,并抄送财政部湖南监管局。
区域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中央、省及市县共同安排用于救灾的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金高效合规使用,项目按时推进。
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对评价问题进行整改。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按规定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 各地要强化落实应急救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资金安排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有效。各有关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要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并按要求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应急部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到期后根据中央和我省统一部署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确定下一阶段实施期限。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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