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生活垃圾处理给水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42614(9页)

发布时间:2024-11-26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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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2005]157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 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 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二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工程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 批工程工程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工程;改、扩建 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 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 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的 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 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工程工程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分期建设的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 中,远期建设用地应规划预留在场外。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减少占地面积。 改、扩建工程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节约使用土地。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的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减少工程 工程的构成。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 案比较。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并 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卫生的要求。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 应尽量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厂区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施,应根据工艺技术与处理 流程,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 第二节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工程 第十二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工程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 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以及资源、动力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工程厂 (站 )址的选择,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的要求。工程工程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不应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 地。 第十四条 净 (配 )水厂、污水处理厂、泵站用地应按工程总规模一次规划设计,控制建设总用 地面积;分期建设的工程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应考虑分期建设之间的协调;附 属设施用地宜按照建设总规模一次建设,若工程各期之间的时间跨度较大时,亦可考虑分期建 设,分期办理用地。 第十五条 净 (配 )水厂、污水处理厂厂区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 案比较。生产设施与辅助生产设施宜分别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和管理 的需要。污泥处理与处置设施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宜与水处理构筑物分别集中布置,避免 相互之间的环境影响。 第十六条 净 (配 )水厂、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生产和辅助生产设施在厂 (站 ) 区内的布置,应符 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卫生的标准、规范的规定;危险性构 (建 ) 筑物的设置位置及与其他设施 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护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工程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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