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11-11 11:33

  为有效控制大兴区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置体制和机制,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有效控制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指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学性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生活饮用水,导致水质不达标,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人体健康不良影响,或发生化学性中毒和(或)介水传染病流行,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致病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和传染性疾病按《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二)基本原则

  为确保本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必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增强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防范意识,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应急演练。

  (三)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预警、救援体系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处置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消除其危害,保障本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护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四)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划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特别重大事件(一级)、重大事件(二级)、较大事件(三级)、一般事件(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一级)

  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巨大。需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 500 例以上或出现死亡人数在5例以上的;

  (2)生活饮用水污染的影响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

  (3)生活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10平方公里以上。

  (2)重大事件(二级)

  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需要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区(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参与调查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100例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2)生活饮用水污染的影响人口在1万人以上;

  (3)生活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5平方公里以上。

  (3)较大事件(三级)

  危害较严重、社会影响较大,需要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调查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50例以上;

  (2)生活饮用水污染影响人口在5000人以上;

  (3)生活饮用水污染事影响范围在1平方公里以上。

  (4)一般事件(四级)

  危害性、社会影响不大,由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1)生活饮用水污染造成本地区发病人数在50例以下;

  (2)生活饮用水污染的影响人口在5000人以下;

  (3)生活饮用水污染影响范围在1平方公里以内。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处置。

  二、工作职责

  (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根据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程度,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负责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制定和组织实施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救治病人,开展预防性投药;组织专家对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性质、趋势、预后进行评估,依法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储备必要的医疗卫生物资、设施和仪器设备及技术能力。

  (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1)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中的违法行为;

  (2)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应急水质快速检测仪器设备,保证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

  (4)组织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业务培训和演练。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水样及其他有关样品并迅速检测,在最短时间内确定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原因及危险因素,并及时将结果报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建立生活饮用水水质与污染事件检测实验室,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和污染事件的应急检测、病因学诊断、溯源及实验室质量控制;

  (3)储备常见突发水污染事件检验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4)开展预防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健康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和公众防范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意识;

  (四)医疗机构

  (1)负责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病人的临床诊断和治疗;

  (2)负责相关症候群和病例的监测和报告;

  (3)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调查。

  (4)院前医疗急救机构(120)承担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现场医疗急救和转运工作。

  (五)大兴区水务局

  协助区卫健委开展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积极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供水卫生、安全。组织落实卫生行政控制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来源,做好水质污染隐患治理。

  (六)大兴区环保局

  协助区卫健委调查并确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环境污染因素,及时消除污染源。

  (七)大兴区公安局

  协助区卫健委维护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现场的公共安全秩序。

  (八)各属地

  ?? ?各属地负责辖区内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信息报告、现场指挥工作。

  三、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预警

  (一)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级别。分别为:蓝色(四级)、黄色(三级)、橙色(二级)、红色(一级)。

  (二)预警发布

  ??? 预警信息应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内容包括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起始时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等。

  (三)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宣传与信息通报,密切跟踪事件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四)预警取消

  ??? 依照“谁发布、谁取消”原则。参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执行预警信息的取消。

  四、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为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单位、产权单位和承担饮用水行业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

  (二)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生四级或三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责任报告单位应在30分钟内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二级或一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

  (三)报告内容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

  1.初次报告 要求在2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报告包括生活饮用水污染发生时间、地点、范围、污染程度、影响人群、水源类型、供水方式、水处理情况和近期供水系统的运行及维护情况;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就诊医院、临床诊断、治疗情况;生活饮用水污染物的可疑种类和现场快速检验结果;事件发展趋势及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等。

  2.进程报告 要求在24小时内完成进程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控制情况,造成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过程和进展情况,水质物理、化学、微生物指标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结果、初步分析结果。

  3.终结报告 在事件处置结束时,完成终结报告。内容包括整体事件的描述、事件发生的确切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受害人救治状况、事件最终结论和建议等。

  四、信息发布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对外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的不同级别进行组织发布。必要时,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提供相关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的情况报告。

  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对外发布信息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

  五、应急响应工作措施

  (一)应急决策指挥分级响应

  ??? 在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的级别,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立即做出应急响应,协调参与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各行政部门开展前期处置。

  1.对初步确定为一级、二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分别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成立相应级别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决策、指挥、协调及应急处置工作,本市各行政部门要全力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2.对初步确定为三级、四级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经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同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行政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二)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

  发生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时,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应急响应原则,迅速启动卫生应急响应,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的报送。同时,根据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级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较大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并向市政府报告。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一般级别响应,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区政府报告。

  1.现场调查

  (1)相关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调查了解现场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生的过程、产生的后果以及已采取的措施,根据事件的发生发展情况,开展现场调查,采取控制措施。

  (2)现场调查内容:

  ①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原因、过程以及当事人。

  ②污染物的来源、品名、种类、性状、数量、污染途径、范围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扩散趋势。

  ③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和分布。

  ④对事件地区影响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个案调查、采集水样、人体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粪便、血液等,以确定中毒原因和对人体健康产生的危害程度。

  (3)对可疑污染的生活饮用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进行水质检测,结合现场调查的相关情况,以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4)做好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规范制作各类执法文书,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控制与处置

  (1)经现场调查和监测,初步分析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时,应建议属地政府并协助有关部门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减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范围、程度,如停止排放、关闭闸门、打捞污染物、引水冲洗等。同时,制定水质应急监测方案,及时掌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趋势和动态变化。

  (2)当确定生活饮用水水源和水质污染时,应通知供水单位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调整水处理工艺,强化水处理工艺的净化效果。如源水污染以现有净化工艺不能控制时,及时上报建议停止供水,启动临时供水措施,并通过各种媒体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饮用污染的水。

  (3)当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及人群健康时,应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如污染造成环境恶化,危及居民健康时应建议组织疏散人群。对可疑供水污染区域内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必要时进行医学观察。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边抢救、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原则,具体负责实施突发水污染事件病人的医疗救治,事件的调查、取证、控制和查处,中毒原因分析推断等工作,并随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在启用应急储备水源或采取临时送供生活饮用水时,对送供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做好输送水管道、送水车、储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员的健康管理。对送供水过程进行全程监控,防止水质污染。

  (5)根据生活饮用水污染情况,增加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监测样本和监测频次,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水质变化趋势,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

  (6)为防止可能出现的继发性介水传染病,尤其是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加强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中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7)在生活饮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单位恢复取水时,应指导供水单位对取水、输水、净水、蓄水和配水等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经对出厂水、末梢水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3.应急响应的终止

  (1)终止条件

  生活饮用水污染物已消除, 水污染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2)终止程序

  突发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较大及以上突发水污染事件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善后处置

  ①后期评估总结

  在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完毕后,负责调查处置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总结,评估内容包括突发水污染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心理及健康的影响、应急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有关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等。评估总结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②资料收集整理

  参与调查处置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分别将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卫生学调查、取证、控制、查处等资料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档案。

  ③责任追究

  一是对造成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是对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指挥系统保障

  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区相关行政部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决策、统一联动的应急指挥体系,并建立良好的运行保障机制。

  (二)信息系统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汇总、分析、交流渠道。形成公共卫生人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监督所、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畅通的信息上报渠道。

  卫生、水务、环保等部门间要实现信息共享,及时交流。

  (三)监测数据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饮用水卫生监测和预警网络系统,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数据库,为制定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应急处置措施提供数据支持。

  (四)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生健康监督、疾病控制机构各设置两支应急处理分队(每队5人)。明确一线、二线应急人员名单及负责人,配备固定的现场快速检测车、调查取证工具等物品。

  (五)现场处置装备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对讲机,车载电话等通信器材和现场快速检测车及专用指挥车辆。做好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仪器应急用诊断试剂、消毒灭菌药械、特殊药品等应急物资和仪器设备的储备计划,并组织落实。

  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保证储备常见生活饮用水污染检验用标准品、中毒标准菌株和诊断试剂等,使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各级医疗救治机构应储备常见饮用水中毒特效救治药品、诊断试剂和医疗仪器设备等,随时为突发饮用水中毒患者提供医疗救治。

  (六)物资经费保障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做好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医疗救治和应急物资储备,备足特殊解毒药品、快速检验试剂和检测仪器、医疗设备和器材、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专项应急储备资金。用于购置和维护应急储备所需物品、组织有关技能培训。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能够快速启动。所需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列出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批准。

  (七)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众进行饮水卫生知识、供水设施使用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各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加强水源性疾病种类、特点、救治、预防的培训工作。对供水责任单位的责任人进行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演练可以选择桌面推演、实景演练等方式。

  北京市大兴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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