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状况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工资性收入参照劳动合同认定;没有劳动合同的,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认定,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对于无法推算实际工资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工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务工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
务农年收入=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具体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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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流转收入核算。土地流转收入=纳税面积(亩)×50元/亩,我县所有纳税面积的耕地都要按土地流转核算收入,统一为每亩50元。
2.养殖业年收入核算。平均每头(只)牛羊等牲畜年收入核算标准,分别乘现有牛或羊等牲畜数量,测算农村家庭养殖业经营年收入(每头奶牛按500元,每头(匹)肉牛、马、驴、骡每年按4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每口猪每年按20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每只羊每年按5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禽类每只每年按10元纯收入标准核算,其他牲畜参照以上同类核算标准核算)。特色养殖的按实际收入核算。
农村用于家庭基本生产生活的耕牛(马、驴、骡)1头(匹)、猪2口、羊10只、禽类20只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3.经营设施大棚的核算。按占地30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暖棚年收入7500元(仅计算300平方米以下的暖棚),冷棚年收入1500元计算。
4.经营企业的,按照企业实际净收入或实际缴纳税收基数综合认定;无法认定实际收入的,参考我县同行业、同规模企业平均收入和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情况综合认定。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出让、租赁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或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收益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出让、租赁的平均价格推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按照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土地、草牧场、房屋等各项出租收入等财产性收入,以实际数额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等。
国家各项惠农惠牧补贴等转移性收入,以实际领取数额计算。
转移性收入和转移性支出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判文书的,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收入原则上按赡养(抚养、扶养)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无法律文书规定的,赡养(抚养、扶养)费计算方法及可不核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赡养(抚养、扶养)费的情形参照以下计算方法执行,即:
(1)农村户口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土地流转和补贴收入)×5%。
(2)城镇户口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5%。
(3)从事养殖业经营的子女,按家庭养殖业年收入的5%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
(4)从事工商个体户经营或合作社经营的子女。注册资金在1万元及以下,在农村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土地流转和补贴收入)×5%;在城镇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5%。
注册资金在1—3万元(含),在城镇或农村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个人劳动力系数×上年度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9个月×5%。
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在城镇或农村从事经营的子女,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按注册资金10%核定。
(5)子女有正在使用的家庭小轿车(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大型农机具(25马力及以上)或拥有四轮以上机动运输车辆(用于生产生活的四轮农用车除外),按出厂价的0.5%核算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
(6)子女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集体企业正式职工,付给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年赡养费=年工资总额×5%。
(7)子女从事其他行业的,参照上述类似标准核定赡养费。
(8)同一个子女,上述收入项目重复时,应累计计算收入和赡养费。
(9)子女家庭中有在读全日制大学生的,每人每年扣减10000元学生费用后,再按比例计算赡养费。
(10)下列情况,可视为子女不向其父亲或母亲提供赡养费:
①子女的家庭成员中目前有患重特大疾病或重度残疾人的。
②子女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③子女正在服义务兵役制的。
④子女是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⑤子女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及劳动教养的。
来源 :突泉县民政局
初审:涂冰冰
复审:高如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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