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旧东西”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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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旧东西”的增值税处理
【所属章节】
第六章 增值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纳税人销售“旧东西”的增值税处理
纳税人销售“旧东西”的增值税处理
1.一般纳税人
销售对象的具体情况
计税公式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
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
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旧货
(1)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2)其他二手物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提示1】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示2】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2021年新增)
2.小规模纳税人
情形
税务处理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征增值税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设备等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销售旧货
(1)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0.5%)×0.5%
(2)其他二手物品: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物品
应缴纳的增值税=含税售价÷(1+3%)×3%
注:以上中级会计考试知识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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