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评论

发布时间:2024-11-2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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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夫·昆斯1988年创作的《Fait d'hiver》 弗兰克·达维多维奇1985年创作的《Naf Naf》

在现当代艺术中,尤其对后现代主义艺术创作来说,挪用是一种极为常见且重要的创作思维和表现手法,它不是传统概念上的临摹、复制,更不是所谓的抄袭、山寨。虽然它们之间容易混淆,很难分辨,但也存在比较清晰的学术界限,主要体现在创作观念的转换与作品实际内涵、价值取向上的不同。

简单说,挪用是一种以强烈创新意识为前提的艺术再创作,是通过新的思维和做法来赋予原作品新的语境、风格、面貌与意义,也更多反映在它的去原创性和再创造性上,往往具有一定的质疑、破坏、调侃、戏虐等意味,重点表现为对原创和原作的颠覆与解构,对经典权威和固有程式的挑战与反叛,从而为大家提供一种欣赏和创作艺术的新视角、新理念、新形式、新思路,而非只是因循守旧、一成不变地理解艺术,或是简单粗暴地模仿、复制、还原某一作品。

不可否认,挪用手法及其艺术主张的出现的确诞生了一批新颖独特、给人启发、引人思考,甚至常常带有某种强烈反传统、反艺术的先锋作品,不断刷新和改变着我们对艺术刻板僵化的认知,也极大推动了世界艺术的丰富和发展。所以对于现当代艺术的评判,不能总是拿传统的、固定的思维模式和品评标准来进行丈量、论说。须知,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体系、两种创作路径和话语表达。

但倘若不了解这段艺术史发展的相关知识背景,就很难分清,甚至会产生很大误解,认为挪用就是抄袭、侵权。实事求是地讲,虽然此类作品和原作或现成物之间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关联,但进一步分析会发现,在作品实际内涵和具体形式语言上,还是有明显不同,也都有各自的创作意图和观念传达,都被赋予了全新的旨趣与意义。

比如杜尚的《L.H.O.O.Q.》《泉》,安迪沃霍尔的《布里洛盒子》、“金宝汤”系列等,均是挪用艺术的经典之作。而在我国,挪用手法及其艺术创作出现得较晚一些,在上世纪90年代才陆续看到。比如蔡国强的《威尼斯收租院》、李占洋的《租“收租院”》、隋建国的《衣纹研究》系列、周铁海的《假封面》系列等,均是中国版挪用艺术的代表作品,也均产生了重要影响,为现当代艺术在中国的落地发展做出了贡献。

不过在当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创作现状下,在实际判断和界定中,要具体作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倘若真的涉及剽窃、侵权等问题,还是要以法律的最终认定为准。须知,无论何时,挪用都不应被滥用,更不能借挪用之名行盗版、抄袭、仿冒、恶搞等无底线之事。当然,艺术层面的争论也是不可或缺的,它不仅会为法律判断提供一定的意见参考,还为厘清相关学术概念,争取艺术人自己的话语权、解释权,对于艺术创作者获得更充分的创作自由、更丰富的表达途径、更多元的艺术探索和评价标准等,都将起到积极而必要的促进作用。

(作者系艺术评论家)

作者:王进玉

记者:贾亭沂

责编: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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