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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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提升车辆管理现代化水平,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市十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有效掌握全局车辆运行及使用状况,促进车辆管理更加规范化,结合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
1.全局公务用车、执法车辆、作业车辆需严格按照工作用途合理使用车辆,由车辆使用部门进行统一调度管理,确保车辆在规定的工作范围内、作业线路上正常工作。
2.各部门、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科室车辆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3.全局燃油型公务用车、执法车辆、作业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GPS设备,车辆不得外借和私用,特殊情况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4.车辆用油及维修由局办公室统一监管,提倡节约用油。车辆加油应由加油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每次加油时记录公里数、油品标号、加油金额,每半年核算一次车辆平均油耗;特种作业车辆油耗根据实际作业情况做好详细记录或作出相关情况说明,经车辆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
5.车辆行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行车,不危险驾车、疲劳驾车,严禁酒后驾车,不得超速行驶,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6.车辆在完成工作后,应立即返回,不得擅自在外滞留或过夜,车辆必须及时入库或停放在指定地点;节假日期间车辆钥匙应交由车辆使用部门专人保管,因值班、临时加班任务需要用车的,需经车辆使用部门、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局监控室备案。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辆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做到精心维护保养,勤检查清洁,保证车内外整洁,及时排除小故障;车辆年检、保险临近到期时应提前告知车辆所属部门,及时进行年检、办理保险。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和先请示后维修保养,由局办公室统一监管。外出途中因故障急需修理的,报车辆使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同意后就近修理,发票由驾驶人员和用车人共同签字证明。
3.车辆物品的购置,由车辆使用部门、科室负责。较大购置金额的需报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4.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定期结算,车辆使用部门、科室必须为所使用车辆建立台帐资料,并对购买的车辆物品和保养、维修配件进行登记造册。
5.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驾驶人员承担。
三、驾驶人员职责
1.驾驶人员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车型相一致的驾驶证,且驾驶证按期进行年审,能够正常使用。
2.驾驶人员应开展经常性业务学习,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教育,不断强化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各项安全制度,杜绝各类违章和安全事故发生。
3.驾驶人员应按照规定的范围、线路行车,严禁擅自更改车辆用途和行车线路,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出车。
4.驾驶人员应保持良好行车心态,做到文明行车,不开斗气车,严禁酒后驾车。
5.驾驶人员在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处于安全良好的行车状态,杜绝车辆“带病”出车。
6.驾驶人员要确保所驾车辆安全停放,车辆完成工作后一律停放到单位车库或指定地点;车辆外出要停放在安全的地点,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GPS使用管理
1.局监控室负责对全局燃油型公务用车、执法车辆、作业车辆GPS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进行统一管理,确保GPS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2.局监控室根据车辆上报的信息,负责在早、中、晚核对车辆位置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做好相关记录并如实上报。
3.局监控室、作风效能督查组每周对GPS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对车辆在位、报备情况进行通报。
4.车辆使用过程中,必须检查GPS设备状况,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如发现GPS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所属部门、科室报告,并向局监控室反馈,及时进行维修。
5.严禁人为破坏、私自拆除GPS设备,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系统正常工作;不得自行断开GPS监控设备电源,确因车辆检修需断开电源的,应及时向局监控室上报备案。
6.遇有较长时间停场维修或其他因素需要将车辆长期停放时,应及时向局监控室上报。
五、责任追究
1.驾驶人员未经批准擅自出车、更改车辆用途和行车线路的,对其本人和所在部门、科室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发生交通事故的,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2.驾驶人员私自用车、私自将车辆外借的,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3.驾驶人员酒后驾车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4.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违章、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正常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按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划分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5.应装而未装GPS设备的车辆、未落实监控监管、未按时上报信息以及对GPS设备故障未及时上报维修的,对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和责任人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
6.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GPS设备破坏、丢失的,局作风效能督查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设备价值3倍予以赔偿;无法查明具体责任人的,由车辆使用部门进行赔偿,并对部门、科室负责人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
7.驾驶人员违反GPS使用管理规定的,第一次由局监控室电话提醒并通知部门、科室负责人;第二次由局作风效能督查组对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教育;第三次上报局领导,并在全局范围进行通报。
8.驾驶人员不按时按点停放车辆导致车辆受损、盗窃、违章和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后果由驾驶人员本人承担,并追究其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相应责任。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车辆管理制度中与本制度相违背的内容,以本制度为准。
句容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8月21日
网址:市城管局车辆管理制度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339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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