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大家都希望下楼能顺路扔个垃圾,但又不希望垃圾桶离自己家门口太近,担心异味、噪音、卫生等问题影响生活质量。关于垃圾桶应该放在哪,竟也成了困扰业主和物业的问题……
冯先生(化名)是吉祥小区(化名)业主,
距离他住的A栋楼不到两三米处
有一个小区生活垃圾收集点。
冯先生多次以
垃圾投放点存在异味、
清洁车垃圾驳运存在噪音等为由,
向吉祥小区所在的居委会
及物业公司反映,
希望能搬走生活垃圾收集点,
但居委会、物业公司均不处理。
居委会认为:
垃圾投放点设置是物业的管理范畴,是由业委会和物业共同决定的,不属于居委会职责范围。若需确定新的投放点,应由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投票。冯先生入住小区前,该垃圾投放点便已存在,且2019年物业公司对垃圾投放点进行改造,相应垃圾分类管理均达标。小区定时投放垃圾,配有垃圾督导员,每天也定时进行垃圾收运,不会对冯先生及附近业主造成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要求移除垃圾投放点的理由是异味、噪音等对其生活、健康造成影响,但其购买A栋房产前已知道该垃圾投放点的存在,对投放点可能影响居住已存在一定的预判。
另外,垃圾投放点的设置不只属于小区建设规划的一部分,而且还涉及所在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问题。
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关系全体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生活便利,属小区管理的内部事宜,应由小区全体业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情况及业主利益,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共同进行决策。
但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业主的房屋距离垃圾收集点较近,受到的影响较大,事实上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做了一定牺牲。
物业公司应通过定时清理垃圾、加大保洁力度、增加垃圾清理次数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垃圾收集点对毗邻业主的影响程度,保障小区业主生活环境。
业委会亦应主动作为,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推进小区的和谐治理。同时,更应履行监督监管职责,确保物业公司及时合理地提供物业服务,避免垃圾堆积影响小区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原标题:《小思说法|小区里,那无处安放的垃圾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