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2-03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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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20 13:49:14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浏览量: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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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任单位

  贵州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二、责任人

  污染防治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核查依据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4、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

  5、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6、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

  四、适应范围

  1、核查范围:

  需核查企业的范围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除以上重污染行业外的其他申请上市企业,可适当简化核查程序。

  2、分级管理:

  从事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由省环保厅办理。

  其中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

  属于环保部审核的上市公司,按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核查时段

  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六、审核材料

  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环保核查申请;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

  七、工作流程

  1、公司拟首发或再融资需经环保核查的,应及时开始环保核查工作。合适的时间为上市范围已确定,财务审计报告编制完成前;

  2、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有环保部认可资质的技术核查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报告。受委托的核查单位应有与申请公司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核查技术报告、待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证券方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要盖公司公章),以及电子版3套(光盘或u盘,存档不退)。申请材料按报送材料要求报省环保厅政务大厅。

  申请文件、技术报告应与最终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方案中的上市范围相同。如发生变化,应向省环保厅进行说明;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查;

  4、公司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核查材料的同时,应将该申请和材料抄送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5、技术审查。申请受理后,省环保厅按照所属行业将邀请专家、相关处室、公司所在地环保局的代表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审核技术报告进行评审。相关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公示。经审查符合核查要求的,进入公示程序;经审查尚有问题待查明或需要整改的,函告申请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对问题进行整改后再行上报;经审查不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函告申请公司。省环保厅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情况,公示期为10天。对于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省环保厅将予以调查核实;

  7、结果通报。审核通过的,污防处出具核查报告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将核查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并抄送相关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核查公司。

  八、审核时间

  省环保厅在受理核查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补充材料、进行整改的时间、因投诉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在内。

  九、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厅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一、责任单位

  贵州省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二、责任人

  污染防治处实行处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负责制,处长主持处内全面工作,并对处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处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核查依据

  1、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07]105号);

  3、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24号);

  4、关于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IPO申请申报文件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函[2008]6号);

  5、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环办函〔2008〕373号);

  6、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

  四、适应范围

  1、核查范围:

  需核查企业的范围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重污染行业: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

  除以上重污染行业外的其他申请上市企业,可适当简化核查程序。

  2、分级管理:

  从事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由省环保厅办理。

  其中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行业的公司和跨省从事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公司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

  属于环保部审核的上市公司,按环保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核查时段

  核查的时段为申请上市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对申请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如属首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为申请环保核查前连续36个月;如属再次进行环保核查的,核查时段应按接续上一次环保核查时段确定。

  六、审核材料

  申请上市公司和申请再融资上市公司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环保核查申请;

  2、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

  3、报中国证监会待批准的招股说明书或公司发行证券方案。

  七、工作流程

  1、公司拟首发或再融资需经环保核查的,应及时开始环保核查工作。合适的时间为上市范围已确定,财务审计报告编制完成前;

  2、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有环保部认可资质的技术核查单位开展核查工作、编制技术报告。受委托的核查单位应有与申请公司所从事行业相对应的资质,项目负责人要持有环保核查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核查申请,同时提交核查技术报告、待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证券方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要盖公司公章),以及电子版3套(光盘或u盘,存档不退)。申请材料按报送材料要求报省环保厅政务大厅。

  申请文件、技术报告应与最终报中国证监会的招股说明书或发行方案中的上市范围相同。如发生变化,应向省环保厅进行说明;有较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核查;

  4、公司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核查材料的同时,应将该申请和材料抄送核查范围内企业所在地市州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5、技术审查。申请受理后,省环保厅按照所属行业将邀请专家、相关处室、公司所在地环保局的代表进行现场核查并对审核技术报告进行评审。相关市州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公示。经审查符合核查要求的,进入公示程序;经审查尚有问题待查明或需要整改的,函告申请公司,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对问题进行整改后再行上报;经审查不符合环保核查要求的,函告申请公司。省环保厅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示核查情况,公示期为10天。对于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省环保厅将予以调查核实;

  7、结果通报。审核通过的,污防处出具核查报告报主管厅领导审定后,将核查结果函告中国证监会,并抄送相关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核查公司。

  八、审核时间

  省环保厅在受理核查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市环保核查,公司补充材料、进行整改的时间、因投诉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在内。

  九、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处务会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处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处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厅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4、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5、省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网址:贵州省上市公司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357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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