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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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校能源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水电气暖冷资源,更好地保障教学、科研及师生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学校能源进行宏观管理。
(一)负责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一定金额以上能源保障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项目立项实施,用能扩容、改造的审批等;
(二)对学校能源管理服务进行合同化管理,通过相关协议明确后勤集团公司水电气暖冷管理服务的内容及服务标准;核定年度包干经费,负责对后勤集团公司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奖惩。
第二条 后勤集团公司是能源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负责水电气暖冷的日常供应保障,能源供给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零星维修和突发性故障的抢修工作,保证安全供应;
(二)协助后勤管理处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行业单位进行能源相关业务联系;
(三)参与学校水电气暖冷设施的规划和改造。对各单位的能源设施改造提供技术指导;
(四)负责监督检查违章使用能源行为。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能源管理工作。对拥有能耗较大设备(≥5kW)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能源管理责任人。
第二章 建设与使用
第四条 学校能源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一)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满足学校水电气暖冷系统要求。后勤部门须参加新建工程前期图纸会审,确认水电气暖冷系统接入供应方式;工程竣工后,后勤部门须参与验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供相关工程竣工图纸和资料后,方可供应水电气暖冷;
(二)凡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新装电气线路及设备,改变给排水管线走向等,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同意,向后勤部门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经后勤部门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确认符合供水供电等要求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为防止地下管网损坏,校内各施工单位、园林绿化单位在破土动工之前,应经后勤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工。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并按所造成损失的2至5倍金额进行赔偿。
第六条 各单位增加大型用电设备(≥5kW),须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安装完毕,验收合格,确认符合用电安全并安装计量表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为保证水电等供应安全和能源供应效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更换水表、电表,擅自拆除计量设施铅封。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供电等设施损坏的,应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为确保供暖期间热网水力平衡和安全供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安装采暖设施,禁止从热网或暖气片放取热水。
第九条 为确保各区域中央空调正常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中央空调风机盘管、管网、风道进行改造。擅自改造的,必须原样恢复。因擅自改造造成中央空调制冷、制热效果受到影响,后果自行承担。安装中央空调的单位不得擅自安装柜机、分体机等其他空调设备。
第十条 校内外因施工、维修等情况需停水停电时,由后勤管理处提前通知用户。因突发故障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由后勤部门以适当方式公布故障信息。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内进行工程施工、商业活动等,需要使用学校水电气暖冷时,必须提前到后勤部门办理使用手续,并安装计量表,在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各用能单位应加强水电气暖冷使用管理:
(一)办公室、教室等场所根据天气情况要尽量使用自然光;
(二)办公及其他公共场所要坚持人走灯灭,下班及时关闭办公设备及相关设施(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风扇、饮水机等)。杜绝长明灯、长流水情况发生;
(三)合理设置室内空调温度,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应不低于26摄氏度,开空调时不开窗;
(四)用水、用电、中央空调、暖气设施发生故障要及时报修。
第三章 计量与收费
第十三条 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装表计量,有偿使用。各单位水电总表的安装及维护由学校负责,用户内部水电表的安装和维护由用户负责。
第十四条 实行二级财务管理的单位,后勤管理处出具能耗数据,经公示和单位确认后,交由财务处收取水电费。
教职工住宅、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经营服务机构、基建施工单位等能源用户,水电费按实际用量收取。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月按定额电量值预先输入各学生公寓电表内。超定额用电的公寓,超过定额指标的电费,由本公寓成员承担。
第十六条 水电费、采暖费价格按郑州市水、电、采暖价格收费标准收取。
第四章 违规与处理
第十七条 凡有以下违规用能行为,将予以处理:
(一)不经过计量装置使用能源;
(二)用户私自对计量表进行拆除、移位、启封改动,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致使计量仪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
(三)未经允许在学校公共管线上私自接水、接电、接暖;
(四)擅自改变用能性质或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供水电;
(五)其他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对有上述违规用能行为的用户,除停止供能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两倍追缴违规使用的能源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计算补缴费用。
第十八条 有下列危害水电气暖冷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扰乱配电中心、锅炉房、空调机房等重要场所工作和生产秩序的;
(二)盗窃、破坏、迁移或拆除水电气暖冷及中央空调设施的;
(三)未经审批擅自安装大功率(≥5kW)用电设备的;
(四)在配电间、锅炉房、空调机房等位置违规住人、堆放杂物,影响学校用能设备安全运行的;
(五)在办公场所和学生公寓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炒锅、电饭煲等违章电器的。
以上造成水电气暖冷设施损坏的,当事人须承担设施的维修费用。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当事人须赔偿受害人损失。
第十九条 危害水电气暖冷设施及运行安全行为严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范围内由学校统一供应水电气暖冷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水电暖管理办法》(校政〔2001〕36号)、《郑州大学关于新校区学生宿舍实行计量用电的通知》(校政〔2004〕37号)同时废止。
网址:郑州大学能源管理办法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379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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