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泄露商业秘密,清洁工上岗要签保密协议

发布时间:2024-12-06 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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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许琴 通讯员 温可人)近日,在某科技公司做清洁工的孙大妈来到市总工会法工部反映,单位要求她签一份保密协议,在离开公司后的3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孙大妈纳闷了:“我一个打扫卫生的,干嘛要签这玩意?”

  员工:打扫卫生的也要签保密协议

  孙大妈上班第二天,人事部经理就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她很开心,觉得这家单位很正规。但除了合同,孙大妈还得签一份保密协议,上面写着:“员工辞职后的3年内不得进入与本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否则一次性付违约金5到10万元。”孙大妈说,公司的管理层和技术人员签这份保密协议很有必要,但她一个打扫卫生的,又接触不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也要签呢?但人事部经理告诉她,这是公司的规定,每位员工都得签,不签就不能在公司工作。

  企业:竞业限制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记者与孙大妈所在公司的负责人赵先生取得联系。赵先生说,能否保护好商业秘密,决定着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存亡。去年初,该公司一个产品的设计程序被一名辞职的销售人员带到竞争对手那里,给公司造成几千万元的损失,官司到现在还没了结。事后,公司高层对原来的保密协议内容进行了完善,其中竞业限制条款年限由2年改成3年,限制对象由原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开发人员变成全体员工。某大型科技公司人事部经理也告诉记者,这两年他不少时间都花在和企业辞职的一些技术人员打官司上。很多人都觉得搞竞业限制员工吃亏,失去自由了,其实企业也是有苦难言,签保密协议,设置竞业限制条款,是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为数不多的手段之一,“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律师:不是所有员工都是商业秘密知悉者

  江苏省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建和说,竞业限制是指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而用人单位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也应当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近年来,不少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都制定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款,关于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也随之增多。但有的企业对商业秘密过于敏感,和每位员工都签带有竞业限制的保密协议,限制他们的竞业自由,这是对相关法规理解不透彻的表现。郑建和说,并不是所有的员工都是商业秘密的知悉者,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主要应是在工作中接触商业秘密者,特别是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由于竞业限制的对象一旦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限定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对象,也可以降低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成本。

  律师观点:不给经济补偿保密协议无效

  原在南京某软件公司工作的苏小姐不久前辞去工作。3年前她和公司签了保密协议,约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业务的单位工作。辞职后,苏小姐由于受竞业限制的约束,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而原公司承诺的经济补偿,到现在还拖着没有给。迫于生计,苏小姐就去了另一家软件公司。原公司负责人知道后,告诉她,将使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苏小姐认为,公司不能给她广阔的发展空间,跳槽到别的公司理所当然,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剥夺了员工择业的自由。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范健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苏小姐原来的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保密协议即是无效的,她也就没有必要履行当初协议的约定。范健教授还说,设置竞业限制的目的就是抵御不正当竞争,它同时约束着企业和员工双方,使两方利益达到一种相对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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