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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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充分发挥专账资金效能,支持稳就业保就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财办社〔2019〕175号)等文件关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扩大资金覆盖范围

(一)扩大企业职工享受补贴范围。

1.除补贴项目有具体规定外,企业职工培训对象范围扩大至各类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将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编制内劳务人员(含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纳入培训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范围扩大至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陕人社函〔2019〕533号)印发前开展的新型学徒制试点,其人员属于以上范围的,给予培训补贴。

3.取消《关于大力开展以工代训支持稳就业保就业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9号)关于“停产停业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参加以工代训在岗职工的入职时间限制,上述企业在岗职工均可参加以工代训,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4.企业职工培训类型增加综合性培训和境外培训。其中综合性培训包括企业职工参加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和通用职业素质培训,境外培训包括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等。调整后企业职工培训包括在岗职工培训(含脱产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职工岗前培训、以工代训、综合性培训和境外培训等七种类型。

(二)扩大重点就业群体享受补贴范围。

1.重点就业群体培训对象增加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残疾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存在返贫风险的已脱贫人口、存在致贫风险的边缘人口中具备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14-35周岁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青年劳动者,长江流域禁捕渔民,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等群体。

2.重点就业群体培训类型增加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调整后重点就业群体培训包括就业技能培训、项目制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等五种类型。

(三)增加农民培训补贴。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纳入专账资金补贴范围。

二、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体系

(一)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制定发布《陕西省职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2020-1)》(见附件)(以下简称《基本标准》),其中,各职业(工种)各等级的培训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称为基本课时、补贴标准称为基本补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可根据国家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和职业标准,适时修订发布《基本标准》。各地可按照《基本标准》组织培训、落实培训补贴,也可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依据《基本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包括本地培训课时和本地补贴标准,下同)。

(二)制定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市依据《基本标准》制定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本地培训课时。以基本课时为基准,结合实际增加或减少培训课时,作为各职业(工种)的本地培训课时。本地培训课时应不高于基本课时的30%,不低于基本课时的50%,下调后的本地培训课时不得低于40课时。基本课时不超过40课时的不得调减。

2.本地补贴标准。根据基本补贴和本地培训课时调整情况确定本地补贴标准,本地培训课时比基本课时增加或减少的,本地补贴标准应同向增减,但可不与课时调整成严格正比例关系。

有培训需求但未纳入《基本标准》的职业(工种),可参照《基本标准》同类职业(工种)制定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三)落实本地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标准。

1.根据培训效果分类执行补贴标准。除有单独培训补贴标准的培训类型外,其他类型的本地企业职工培训根据培训效果确定补贴标准。在岗职工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课时按本地培训课时执行,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能等级证书)的,按本地补贴标准执行,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本地补贴标准的50%执行;岗前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分别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或该职业(工种)最低等级,下同)本地培训课时和本地补贴标准的80%执行。

2.科学分配课时。在岗职工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理论授课与实际操作课时原则上各占50%。根据各职业(工种)差异,可调整理论授课课时和实际操作课时占比,其中,理论授课课时不得低于总课时的30%。实际操作课时可包括企业职工在岗训练课时,该类课时不得超过实际操作总课时的50%。职工岗前培训以实际操作为主,可视情安排理论授课时间。

(四)落实本地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自2020年1月1日起,具有合法合规资质的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职业(工种)范围内组织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不受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机构目录清单限制。2020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课时和补贴标准按照就业补助资金有关规定执行,从专账资金列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地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培训课时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规定的课时执行,培训补贴以培训班次为单位,按以下规定分类核算确定。

1.培训就业率低于30%。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低于30%(不含)的,该班次就业人员可享受培训补贴,其余人员均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

2.培训就业率高于30%。培训后3个月内该班次就业率高于30%(含)的,该班次培训合格人员均可享受培训补贴。补贴标准应不低于该职业(工种)初级工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具体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就业率超过30%的幅度,区分不同档次制定。

未制定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市(区)落实以上(三)(四)两项政策时,应以《基本标准》代替本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以上规定执行。

(五)提高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补贴标准。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能等级证书的,其补贴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年6000元、1万元。2020年1月1日后开展的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可按提高后的补贴标准执行。

(六)增设培训补贴项目。

1.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对承担世界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世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简称国赛)的我省选手训练单位,按训练选手人数分类对训练单位给予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世赛或国赛项目选手的训练单位,按所训练选手每人5万元给予补贴;所训练选手代表我省参加世赛国家选拔赛或国赛的训练单位,按参赛选手每人10万元给予补贴;所训练选手入选世赛国家集训队的我省训练单位,按入选国家集训队选手每人35万元给予补贴;所训练选手代表国家参加世赛的我省训练单位,按参加世赛选手每人50万元给予补贴。以上补贴叠加发放,从专账资金列支。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享受补贴的训练单位,其所训练选手应符合世赛或国赛规定条件。补贴资金由训练单位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应附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的选手名单。

2.高技能人才境外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取得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的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的,给予职工所在企业每人1万元职业培训补贴。

3.企业职工通用素质培训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和技工院校对本地在职职工开展的通用职业素质培训或对生产一线班(组)长开展的综合管理能力培训,按每人每天(每天不少于8个课时)150元给予培训补贴,培训期限不超过5天。

4.农民培训补贴。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天(每天不少于6个课时)100元给予补贴,培训期限不超过10天,培训机构不受目录清单限制。

(七)明确特定培训补贴标准。

1.落实特种作业操作培训补贴标准。企业在职职工和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培训补贴标准按照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应急〔2020〕116号)执行,补贴资金从专账资金列支。

2.鼓励行业部门开展特定职业技能培训。省级行业部门组织开展的特定职业技能培训,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培训补贴标准。

各类企业职工培训补贴均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以上各项培训补贴申报审核程序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三、规范简化补贴审核拨付程序

(一)实行补贴资金预拨。企业组织其职工开展培训或者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开班申请通过后,可预拨50%的培训补贴资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有特殊规定比例的,从其规定。培训结束后,按规定审核结算,多退少补。组训单位对其开班申请所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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