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全面加强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7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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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多地接连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消防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为深刻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消防安全的最新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消防安全,有效防范化解施工现场火灾隐患,全面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坚守消防安全底线红线

(一)加强消防安全监管

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监管项目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不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的施工现场,督促参建单位整改落实。要进一步强化对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二)加强各参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首要责任,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专项方案,做好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全面消除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应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纳入日常安全巡视巡查范围,发现消防安全隐患要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正。

二、突出重点,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一)加强办公区、生活区消防安全管理

1.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分开设置,并保持足够安全距离。活动板房不得搭设在外电架空线路下方,活动板房与外电线路应保持安全距离。

2.办公区及生活区活动板房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要符合规范要求,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活动板房必须采取抗风加固措施。

3.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别设置消防器材集中存放处,配齐灭火器、消防桶、消防锹、消防专用沙等消防设施,放置于通道明显位置,灭火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功能完好。              

4.宿舍、办公区域着重做好“破网”“清道”“透窗”“清危”四方面工作,宿舍、办公用房门窗禁止安装影响逃生的防盗网等障碍物。

5.宿舍内不得存在明火做饭取暖、使用大功率电器、电线乱搭乱设、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如木夹板、油漆、液化气瓶等)等情况。

(二)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1.电焊、气焊、切割、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岗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高空动火作业必须做好场地垂直交叉作业管理,清空动火下方易燃物、落实接火措施、疏散作业人员,设置警戒区域、警示标志,专人旁站监护。

2.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履行动火申请、现场查验、签发许可证及旁站监护程序。施工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动火作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理,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3.易燃、可燃施工材料和危险品必须按照规定集中规范堆放,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放场、动火作业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张贴防火标识。

4.应根据施工进度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应在显著位置配备适当数量的灭火器材,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

5.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安全网及防腐、保温、防水、装饰等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要求。

(三)加强电动车辆、工具的管理

1.电动自行车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在专用区域集中充电、存放,严禁在临建房屋和建筑物内停放或充电,严禁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进行充电,严禁随意从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私自拉电线充电。

2.施工电动工具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对电动工具统一编号登记造册,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使用。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可靠的停放及充电区域,并应确保周围无易燃及可燃物,充电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加强过程巡查。

3.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地电动工具使用情况的抽查,发现存在隐患的,督促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并落实整改,对不合格电动工具立即组织退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依法依规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处理。

三、夯实基础,确保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一)强化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清醒认识消防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守牢安全红线、底线、生命线。

(二)细致排查整改,压实消防责任

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等专项整治相关工作要求,对辖区内在建项目消防安全开展不定期检查,现场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迅速督促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一律严肃处理。各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逐项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地,并将排查整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加强工作统筹,维护形势稳定

各区(市)市政公用工程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根据工作要求开展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市政公用工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台账,通过风险管控、专项检查等方式,保持消防安全责任高压态势,确保消防安全稳定形势,守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24年3月4日

网址:青岛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全面加强市政公用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4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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