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揭阳建设网 发布时间:2019-03-27 11:13 浏览次数:7771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下同)。
本办法所称清洁卫生费是指清扫、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所需的费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市区(包括榕城区、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下同)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乡居民和城乡外来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公安、水利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要协助单位。每年的第三季度,由供水企业负责提供水表资料的电子表格给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分送各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各镇(办)落实各居(村)委会牵头会同公安户籍、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核实户籍人口(包括外来暂住人口)的人数和收费额度,核对和核定非户籍单位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额度,报市建设局审定后,送供水企业录入收费系统。
第六条 征收标准:
(一)市区58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居民和暂住人口的清洁卫生费每人每月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1元。
(二)市区58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含被规划红线划为两部分的村)居民和暂住人口的清洁卫生费每人每月1.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0.5元。
(三)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包括幼儿园)和中央、省及外地驻揭单位按上年度在册员工的实际人数计征,清洁卫生费每人每月1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1元。
(四)其他非户籍单位:
1、企业(包括金融企业、保险企业、中介机构等):按营业面积计收,清洁卫生费每平方米每月0.6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平方米每月0.2元。
2、餐饮业:按营业面积计收,清洁卫生费每平方米每月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平方米每月0.3元。
3、娱乐服务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网吧、洗脚房、桑拿及按摩房、桌球馆、照相馆、美容美发店、茶座、咖啡馆等):按营业面积计收,清洁卫生费每平方米每月1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平方米每月0.4元。
4、经营性门店(除企业、餐饮业、娱乐服务业外):按营业面积计征,清洁卫生费每平方米每月0.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平方米每月0.2元。
上述1、2、3、4目,营业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每增加100平方米,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所属条款收费标准递减10%,最低以递减50%为限;每户每月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不得低于11元和4元。
5、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疗养院):按上年度在册员工的实际人数计征,清洁卫生费每人每月1.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人每月0.5元;诊所按经营性门店的征收标准收费。
6、旅业、酒店:按床位计收(以70%的住宿率计收),清洁卫生费每个床位每月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个床位每月1元。
7、早市、夜市摊点:清洁卫生费每个摊点每月10—2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每个摊点每月5—8元。
8、农贸市场、停(寄)车场、候车室、洗车场(点)、废品回收点、加油站、屠宰场等特殊行业:由区环卫部门按揭市价函[1997]13号和揭府函[2007]176号文的规定与其签订收费协议。
9、建筑废物、渣土,按每吨50元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自收自运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建设局委托垃圾处理场按每吨50元收取。
10、同一征收对象,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按上述标准分项征收;未列举的收费对象,可根据行业性质参照上述标准计征。
(五)垃圾量大或属特殊行业的单位(如农贸市场、码头、车站、货场等),由各区环卫部门按揭市价函〔1997〕13号和揭府函〔2007〕176号文的规定与之签订收费协议,附上水表资料报属地居(村)委会汇总上报,一并委托供水企业收费。
第七条 各居(村)民住户的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在户籍地征收;一户多住的,除在户籍地征收外,其他住处按每个水表每年50元计征(其中清洁卫生费35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5元,每年1月份一次性收取)。其他住处如出租的,免收50元,其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租住人缴交。
第八条 烈士遗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弱智人士、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特困家庭和社会福利优抚事业单位,可凭民政、残联部门的有效证明到各居(村)委会申请免缴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名单逐级汇总后,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市建设局,经市建设局认定后给予办理免缴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手续。
市建设局应将免缴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家庭或个人名单书面告知代收单位。
第九条 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建设局委托市区供水企业按月在收取自来水费、污水处理费时一并收取。
户籍和外来暂住人口资料由所在地派出所负责向各居(村)委会提供。户籍和外来暂住人口变动情况由所在地派出所当月提供给居(村)委会,由居(村)委会报市建设局转供水企业。
第十条 属城中村、农村以趸售供水的村庄或单位,由各镇(办)核实户籍(包括外来暂住人口)和水表资料并提供给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委托村委会代征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代征手续费由各镇(办)付给。
没有使用自来水的村庄,由各镇(办)核实户口资料并提供给市建设局,经市建设局核实后,委托环卫部门代征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直缴银行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收取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应使用统一印制的发票,对难以通过自来水费征收的应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收费单位应按章收费,建立科学严格的收费登记档案,不得重收或漏收。
严禁在收取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时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各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收费项目中应剔除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物价局制定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规范,做好收费对象资料收集、被委托单位业务操作规范培训等工作,加强对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由市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供水企业与代收银行签定有关代收协议,由代收银行每月终一次性直接将供水企业代收的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划入市财政专户。其他自行征收的部分也应尽量采取委托银行代收方式收取。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从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中提取手续费,根据各委托单位业务量,拟定代收、代办手续费比例,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
清洁卫生费按各区实收额扣除手续费后,通过财政渠道返还各区,专项用于各区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清运等。各区要制定清洁卫生费使用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建设局备案。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支付垃圾处理费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更新、改造。
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坐支、隐瞒。
市建设局应加强对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和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一切缴费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缴交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欠缴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依法采取有关措施予以追收。
第十六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增加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垃圾处理单位应在确保生活垃圾处理符合有关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努力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实现垃圾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目标。
第十八条 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机构、管理机构以及垃圾处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区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制订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向社会公布,要接受市民的监督和投诉,不断改进工作,让市民满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市区原收取的与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的其他费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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