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富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

发布时间:2024-11-11 23:57

近日,四川富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富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富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富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富顺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含单户化粪池、沼气池。

第四条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需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由业主对进入水量和水质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满足相关要求方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富顺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有关县级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富顺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组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工作的考核。对进水水质是否符合要求及出水水质达标情况的实施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户厕改造工作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督导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完善管护机制。加强农村“厕所革命”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推进农村“厕污共治”。

县水务局负责全县“纳管模式”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受纳乡镇污水处理厂(站)以及管网等配套设施的监督管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率及处理率。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会同县科技经信局等部门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财政资金保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能职责做好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制定工作制度、加强巡查管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置,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条村级组织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农户逐步提升环保意识,督促农户检查自家厕所污水、厨房洗涤用水等接入设施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等,引导农户自觉管理户内污水管网和环境卫生。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和处理工艺,按以下运维管理方式进行:

(一)设计处理规模大于20吨/天(含20吨/天),且采用一体化设备等有动力的污水处理设施,采取第三方运维模式,由富顺生态环境局负责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运维,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设计处理规模小于20吨/天,或采取生态处理模式的微动力或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采取属地乡镇、街道自行组织运行的模式。

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委托第三方运维的,具体运行维护管理按照已签订的服务合同执行,同时还需遵守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八条规定。

第十条 运维单位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安全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人员培训制度等,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求运维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26)中相关要求或设计排放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富顺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五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富顺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处理达标。

第十七条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其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技术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采用属地乡镇(街道)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向县人民政府申请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多元投入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会同富顺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富顺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富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制定考核细则,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如与后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富顺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富顺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富府办法规〔2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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