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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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自2015年颁布施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办法》以来,深圳市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深圳模式”。深圳市标准化技术指导性技术文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152-2015)对于指导分类设施设备建设、分类分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SZDB/Z152-2015出台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起步阶段,相关要求已经滞后,不适合继续指导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
随着2020年9月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深圳市进入生活垃圾全面强制分类的新阶段。为贯彻《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规及标准,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设施设备的设置,提升生活垃圾分类的成效,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深圳市标准化技术指导性技术文件《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标准》(SZDB/Z152-2015)进行了修订,以满足垃圾分类工作精细化的需要,为垃圾分类操作提供抓手,提高垃圾分类管理水平。
本文件围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对分类投放点、暂存点、中转点、处理设施以及收运车辆等给出了相关要求,完善了设施设备设置和维护的实施要求,为稳步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提供标准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转运站(中转点)、收集运输车辆、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的配置要求以及维护要求;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收运车辆、分类收集站、分类转运站、有害垃圾集中转运点和分类标志等内容。
(二)标准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引用国家标准3项、行业标准3项、地方标准3项,主要涉及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的配置、维护要求等方面。
(三)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生活垃圾产生源、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生活垃圾暂存点、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垃圾处理设施、定时定点投放等相关术语和定义。
(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
本文件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布设提出了一般规定:(1)分类投放点点位布设应符合城市规划、标志醒目、引导性强;(2)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应配备规定类型和足够数量的分类收集容器并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容器应按照附录A的要求,使用规范、醒目的颜色和分类标志,保持外观整洁;(3)提出了暂存点的要求,室外暂存点宜采用暂存间、地埋式等设计,以减弱邻避效应;(4)提出了对气力管道收集垃圾的要求;(5)提出智能设备分类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本文件结合各种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特点,分别针对住宅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3大类的分类投放点和暂存点提出了相关要求。
(五)生活垃圾转运站(中转点)
本文件明确各区至少设置1处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转运站的相关要求;细化了对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转运站的具体要求:(1)对可回收物中转点的建设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可回收物中转点的功能包括中转存放、分选、打包、拆解、破碎、粗加工等。(2)对有害垃圾中转点的建设提出要求。提出有害垃圾中转点布局可结合其他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中转点、可回收物处理设施等场所统筹设置。对有害垃圾中转点的硬件条件、污染控制、有害垃圾、收集经营许可资质、有害垃圾运输等给出了相关要求。(3)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具体要求。明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转运站的场合、转运站建设方式、规模、转运站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六)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
本文件给出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的一般规定:(1)应根据生活垃圾的种类、产生量、收集运输频率等因素配置足够数量的收集运输车辆,提出了使用新能源车分类收运生活垃圾的要求;(2)给出了收集运输车辆配置的样式、种类、密闭化、称重计量设备、车载行驶记录仪、联网等要求,收集运输车辆车身喷涂与标志喷涂等相关要求。
本文件还分别对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运输车辆的要求进一步规定。
(七)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
本文件对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方式给出了要求:(1)提出处理设施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进行建设;(2)提出了可回收物包括玻璃、金属、塑料及纸类、废旧织物、废旧家具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方法,特别注明不能回收利用的残余物可作为其他垃圾处理;(3)给出了厨余垃圾的处理路径:厨余垃圾可从产生源直接运至生物处理设施,也可在转运站预处理后将适合生物处理的成分运至生物处理设施;(4)明确了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5)提出了其他垃圾优先焚烧的要求,并新增了其他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应执行SZDB/Z233的相关规定;(6)提出了花卉绿植和园林绿化垃圾的处理方法。
(八)设施设备的维护
本文件给出了设施设备的维护要求,主要包括维护目标、设施设备的维护责任人、分类投放管理人的职责等。
三、主要亮点
本文件明确生活垃圾分为4个大类的标准,要求住宅区应开展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4类垃圾的分类投放和收集。与国家推荐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09)高度一致。同时本文件提出了常设收集点替换为集中分类投放点的规定,并明确了集中分类投放点的布设密度:一般每150~200户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单栋户数超过200户的住宅楼,可每栋设置1处集中分类投放点;对于单独摆放的收集容器,可采用更低的布设密度。相对于其他城市,本文件关于垃圾分类投放点的设置数量要求较为合理,居民投放较为便利。
四、标准实施的效益
本文件为深圳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提供了政策和技术支持,作为《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配套标准,为管理条例的有力实施提供了抓手。本文件对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和转运、分类处理等全流程提出了要求,有利于分类垃圾真正实现资源化利用,从而达到源头减量的目的,破解“垃圾围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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