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利辛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材出入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12 01:09

各学区中心校、县直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学校食堂各类食材出入库管理等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营养餐食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利辛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材出入库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自2020年11月30日起实施,非义务阶段学校参照此规定执行。

                   利辛县教育局

                     2020年11月27日

利辛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材出入库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学校食堂各类食材出入库管理等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营养餐食堂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企业责任

第一条 采购各类食材应选择具有相关合法资质的供货企业,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及时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供货者。大宗食材采购要按照规定建立固定的供货渠道,与固定供货者签订供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第二条 供货企业采购食材时要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查验随货凭证、检验报告等材料,留存每笔购物清单或送货凭证。入库前要对食品的外观、温度进行查验并记录,发现包装破损、标签标识不全、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库。特别是肉类食材必须是冷鲜肉,肉类的检疫报告、进货批次质检报告、清单等必须齐全,并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

第三条 企业如实记录采购的食材和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可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符合相关规定,留存购货凭证。

第四条 企业贮存各类食材的库房应设有通风、防潮及防止有害生物侵入的设施设备,配有足够数量的存放架。食材库房内不得摆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物品,清洗消毒工具、洗涤剂、消毒剂应设独立隔间或区域。

第五条  企业食材贮存应做到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20cm存放。散装食品要使用密闭容器贮存,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按照标签标注的保存条件及时贮存。

冷冻柜、冷藏柜(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冷冻、冷藏柜(库)要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外显温度计。

第六条 企业进货查验记录、质检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信息档案,每年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对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配送车辆建立信息台账,能随时跟踪车辆行驶情况。

第八条  企业对各类食材加工时,要严格按照防疫措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文件要求进行操作,各类食材加工前要做好抽检、留样等工作,不达标的食材不得使用。

第九条  企业应对加工好的各类食材要进行分类,并采用真空包装,通过冷链车配送到指定学校,坚决杜绝交叉污染;食材加工车间、设备要定期进行检修、消毒、清洗并建立相应制度和记录。米、面油、调料类食材可以一周配送一次。生鲜类食材必须当日配送,且不得提前一天加工包装等。

第十条 企业配送食材时,配送人员要严格照县营养办的相关要求,及时开展食材配送,并与学校食堂指定的工作人员认真做好食材交接工作,严禁出现随意把食材放在学校,不经验收就离开交货地点等现象。

第十一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情形,县营养办将视其情节,将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万元-10万元,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予以解除合同。

                                                                                                                             第二章 学校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各项规章制度,对于企业配送到学校的各类食材明确专人分管、专人接收和验收(2人以上)、专人保管。学校在食堂门口设置专门各类食材接收区域并交货过程进行进行全程监控记录,同时,库房也要按照监控设备,并确保能满足准确监控需求。

    第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配合企业做好各类食材接收工作,针对米、面、油、调料类食材,学校可以一周接收一次,学校须指定2名人以上工作人员,每天对生鲜类食材进行接收、验收、入库。

    第十四条 学校食材验收人员验收各类食材时,应对照食谱,查验各类食材的感官、数量、随行质检报告、当批次的供货合同、检疫合格标志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在配送清单上签字并将各食材入库;如发现感官异常、数量不符等现象,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并立即上报县营养办。

第十五条 学校验收人员验收食材入库后,要进行入库台账记录,把各类食材索票索证资料归纳整齐以备检查等。入库台账记录好后,交由学校食堂仓库保管员管理。

学校应将各类食材配送清单复印件及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张贴公示。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保管员接手各类食材后,要会同学校食堂分管人员,按照当日菜谱,做好出库台账,监督食堂从业人员把当日配送各类生鲜食材全部用尽,严禁克扣、挪用。学校食堂食材保管员每月底要会同校民主理财小组、膳食委员会成员、学校分管领导进行物资盘存,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从保管员处领取各类食材时,如发现感官异常、变质食材应禁止再加工或烹饪,并立即反映给学校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立即上报县营养办。食堂从业人员应认真按照各类食材烹饪流程进行操作,保证给学生提供鲜美可口的饭菜。烹饪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能保证食品安全。

盛放调味料的容器应保持清洁,使用后及时加盖存放,不得与地面接触。要关注预包装调味料标签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食品调料。

第十八条  已经加工好的食材在学生就餐前应做好保温措施,从而保证学生就餐时各类饭菜的温度符合要求。学校分管人员对加工好的食材,要及时做好留样记录。

第十九条 学生就餐期间,学校要指定专人进行陪餐,并如实做好陪餐记录、餐厨废弃物处理记录、餐具消毒记录,最后再次查验并确认当天配送生鲜类食材是否全部用完。

第二十条 违反本章规定的情形,将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视其情节,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营养办定期不定期对供货企业配送的营养餐各类食材进行检查,其中每学期食材抽检合格率超过三次不达100%,扣除履约保证金1万元-10万元(三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并承担抽检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予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利辛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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