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分社及网点备案
旅行社分社及网点备案
发布日期: 2021-12-23发文机构: 区文旅局
事项名称
办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
设定依据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1、设立社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并应当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设备,至少包括: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旅行社分社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
4、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其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旅行社分社《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和《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中的业务经营范围,应当标明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招徕、组织、接待业务”。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第三条,在降低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其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的数额相应分别为2.5万元、17.5万元。
办事材料
(1)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电子版);
(2)申请备案登记的分社《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电子版);
(3)分社负责人履历表(原件1份,加盖公章,电子版);
(4)分社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1份,电子版);
(5)设立该分社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存款协议(原件1份,电子版)
(6)经营场所照片(原件1份,电子版);
(7)增存质量保证金的存款协议及存款凭证(原件1份,电子版);
办理程序
1.本市旅行社在外省市设立分社的,应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和备案,完成后再按办事指南中“本市旅行社在外省市设立分社备案”的要求向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备案。 2.旅行社在我市设立分社的,需先办理分社营业执照并按《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该分社的保证金。 3.该事项网上办理,设立社登录北京市旅行社业务管理系统(http://banshi.whlyj.beijing.gov.cn/hygl/)按系统提示填写、上传相关材料并提交备案申请。
受理部门
北京市石景山区文化和旅游局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一层5-13号综合窗口
联系电话
010-68862640
监督电话
010-68607218
关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的说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在办理营业执照时,直接通过市场监管局办事系统选择“多证合一”方式办理,办理成功即视为完成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无需再向区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网址:旅行社分社及网点备案 https://www.yuejiaxmz.com/news/view/46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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