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22个省份调整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12 06: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1月6日消息,2021年12月30日,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1年 第8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调整,制定并发布《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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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清单中涉及广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等30个省市和自治区的环保类别收费情况。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22个省份最新生活垃圾收费标准如下:

1、北京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30元/户·年。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2、山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3.5~5元/户·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驻并部队40~105元/吨;

宾馆、旅店业2~12元/床·月;

商业门店及其他商业用房0.2~1.2元/㎡·月;

长途客运车辆1.5~2元/座·月;

餐厨垃圾:2~18元/间·天。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3、内蒙古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1~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同经营场所分为平米、床位、摊位、座位、包月等计费:0.1~1元/月·平方米或2~2.5元/摊位·天或1.5~2元/床位·月或3.5元/座位·月或10~3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盟(市)、旗县相关文件。

4、上海市

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餐厨垃圾,基数内60元/桶,基数外120元/桶。

2. 高级宾馆(四、五星级宾馆)、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台球房、高尔夫球场、保龄球馆、游艺厅、桑拿浴室(按摩)、足浴室等企业生活垃圾(不含餐厨垃圾),基数内80元/桶,基数外160元/桶。

3. 其他生活垃圾,基数内40元/桶,基数外80元/桶。

5、江苏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6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单位按人收取1~4元/人·月;

按经营面积收取0.15~1.5元/平方米·月;

按垃圾产生量收取21~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6、浙江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生活垃圾清运费、代运费为10~360元/吨,或每人2~8元/人·月,或10~72元/户·年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7、福建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9~10元/每户每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按用水量计费:每吨征收0.3~2.66元;

按营业面积计费:每平方米0.3~1.5元/月;

按人数计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和社会团体等按每月1~3元/人;

按车辆数计费:客车类小型车4元/月、中型车8元/月、大型车10元/月,货车类每吨2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8、江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5元/月·户。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按实际垃圾量计征:10~100元/吨;

2. 按营业面积计征:0.2~1.5元/月·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9、山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12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按面积0.1~3元/平方米·月,按人数2~4元/人·月。

实行计量收费的,最高25元/立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0、河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7元/月·户。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0.2~1.5元/平方米·月,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1、湖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50~8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按人头收费1.6~6元/人·月,按面积收费0.25~0.3元/㎡·月等;

2. 餐饮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6~3元/㎡·月,按桌收费3~20元/桌·月等;

3. 宾馆业按经营面积收费0.15元~2元/㎡·月,按床位收费1.2~4元/床·月等;

4. 门店摊点按经营面积收费0.4~3元/㎡·月等。

5. 建筑垃圾按面积收费1.6~10元/㎡,按重量收费3~40元/吨等。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2、湖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5~0.4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随水计征,每立方米0.2~0.64元;

经营性场所按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3元;

餐饮、旅馆、医院按桌(床)位每月3~5元;

客运车辆按座位每月每位1~3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3、广东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0.06~0.8元/吨水或3~21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0.02~0.8元/吨水或3~160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4、广西壮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镇居民:3~9元/户·月或0.4元/立方米、0.47元/吨(随水征收);

暂住居民:1.3~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5、重庆市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主城区:居民每户每月8元。

2. 主城区外: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主城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

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每吨110元;

商业门店,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5元,经营面积200至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经营面积500至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4元.(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征)。

2. 主城区外:

不低于主城区收费标准的80%。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区县(自治县)相关文件。

16、四川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 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管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生量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7、贵州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居民1~2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事业单位1元/人‧月;

商户办公楼0.5~2.5 元/平方米‧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8、云南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2~15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1.5~15元/人·月

餐饮:15~600元/月或0.1~55元/月·平方米

医院/酒店:2~7元/床·月

零散摊点:0.5~5元/点·月

其他服务行业:15~600元/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19、西藏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每月1元~60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行署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每月1元~600元,。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行署相关文件。

20、陕西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2.3元/人·月或1~11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在岗人数计收,1元~5元/人·月;

医院、旅社、宾馆等按床位数结合床位使用率计收,1元~3元/床·月,或按面积计收,0.40元~1.2元/平方米·月;

餐饮、商业门店、娱乐场所等按营业面积计收,0.1元~3元/平方米·月;

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元~200元/月;

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按摊位计收,2元~50元/摊位·月(或天);按垃圾产出量计收,23元~50元/吨。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

21、青海省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00~6.00元/户月。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40~90元/吨等;

2. 餐饮业、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每月每平方米按0.30~1.5元收取;

3. 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按实际垃圾量收取30~53元/吨等;

4. 各类零星占道摊点按实际占道面积每天每平方米按0.6~2元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州)、县相关文件。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 按用水量计:0.4~1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1~15元/月·户 (伊犁州、博州、和田地区、吐鲁番市、阿克苏地区、巴州、克州等地、州、市);                                                                                                              

3.1~4.5元/月·人(哈密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喀什地区、阿勒泰地区等地、州、市)。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1.按用水量计:0.4~0.8元/立方米(乌鲁木齐市、和田地区);                                                                                                            

2.普通垃圾:10~150元/月·户,建筑垃圾:495~600元/吨(伊犁州);                                                                                              

3.各类办公、商业、服务等经营场所:0.05~2元/平方米·月(哈密市、昌吉州、和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博州、克州等地、州、市);                                        

4.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单位实际人数每年10~18元/人;摊点卫生清运费0.16~10元/天·摊;建筑垃圾清运费1.5~5元/吨;餐厨垃圾:50元/吨(阿勒泰地区、喀什地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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