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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2 08:50

原创 罗湖检察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6月2日,在浙江台州黄岩区石人峡景区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户外探险事故,一支来自宁波的户外探险小队在过溪横渡时遭遇险情,2名驴友被卷入水中。

因搜救区域自然环境复杂,地势陡峭,水流湍急,给救援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经全力搜救,2名失联驴友于6月4日10时许被搜救人员找到。经确认,已无生命体征。

户外探险活动充满刺激与乐趣,既有益于身心健康,也能磨练意志品质,但也伴随着巨大的安全风险,因为要应对一些复杂的地理环境和极端的天气情况。如果在此类户外抢险活动中,发生了意外,谁来为受害者的损害权益负责?活动的组织者有没有责任?参与者及其他队员有没有责任?

↓↓↓ 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户外探险活动属于文体活动,当发生意外后,在判断侵权责任时,可以从三个角度入手:

第一,受害人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活动组织者是否尽到了案例保障义务。

第三,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石人峡事故”的善后相关工作还未处理完,其中各方的责任划定还在调查当中,我们通过另一个案例来了解相关问题的解答。

↓↓↓

户外运动爱好者李某报名参加了由某户外团体组织的一次徒步登山活动,目的地是一处未开发的“野山”,该活动有2名领队。一行人长途跋涉终于登上了山顶,在山顶休息时,李某前往附近悬崖边的一块大石头上准备拍照,尔后不小心坠落悬崖。

在李某遇险后,团队的2名领队迅速拨打了119、120和救援电话,并下山施救。但因山地救援困难,李某在送医后最终因高处坠落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该事故的责任划定是这样的:

一、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攀爬悬崖边上的石头,根据自甘风险就应对自己遭遇的危险负主要责任。

二、组织者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组织选取的路线是未开发、保护急救等措施不齐全的野山,应当有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但他们在李某到悬崖边攀爬危险区域时未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应负次要责任。

户外探险一定要量力而行,不可过于冒险主义。参与者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与处突能力,活动的组织者更要丰富各类经验,准确评估户外活动的危险性,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遇到突发状况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希望广大驴友,多一份安全意识,少一份任性冒失。享受户外探险的乐趣,也能守住平安归来的底线。

信息来源:办公室 周婵

(注:本微信中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任何涉及版权方面的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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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热点关注 | 户外探险不是说走就走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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