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2-18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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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航空大学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院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广大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通过心理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试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交友恋爱、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与卫生保健单位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咨询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立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配备专职人员作为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骨干,暂定三个专职编制。          

 第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是学校组织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业务机构,挂靠学生工作处,有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同时接受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心理健康研究委员会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心理咨询中心以服务学生、帮助大学生排解心理困扰、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为宗旨。

第十条  心理咨询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和专题讨论,传授心理调适知识和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大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进行危机干预,预防和减少心理危机事件的出现;

(三)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编印心理健康教育报纸和资料,开设心理教育网页,建设和完善心理素质教育载体,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五)进行心理保健培训,建立和完善咨询中心、学生辅导员、班级心理保健员三级心理保健网;

(六)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为学校改进和加强德育工作提供信息、对策和建议;

第十一条   心理咨询中心既是实施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基地,也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地。心理咨询中心应发挥其在培养提高大学生心理素质、心理辅导能力和德育工作能力中的作用。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与各院系的沟通和联系,各院系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工作,以共同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素质教育。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中心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其他心理学教学科研机构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或科研与学术交流。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心理咨询服务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无明显心理冲突、能基本适应环境的学生更好地认识自我和开发潜能,提高学习和生活质量,以获得更完善的发展;

(二)适应咨询。即帮助心理比较健康、但在学习生活中存在各种烦恼和心理矛盾的学生解除困惑,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

(三)障碍咨询。即帮助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学生克服障碍,缓解症状,恢复心理健康。

第十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的主要形式有:

(一)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讲座、专题讨论和报告;

(二) 个体心理辅导和团体心理辅导;

(三) 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和网络咨询;

(四) 专家现场咨询;

(五) 心理健康普查与心理测量;

(六) 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七) 心理行为训练和团体培训;

(八) 学术与科研活动等。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中心要充分利用校内的广播、影视、计算机网络、心理健康报纸、校报、板报、櫉窗等宣传媒体和第二课堂、素质拓展活动等途径,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强化学生的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的兴趣,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十七条  心理咨询活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心理咨询中心工作人员包括有专职和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十九条   心理咨询中心专职人员由学生工处挑选和聘任。

录用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 具有从事心理咨询或医疗心理保健工作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但确因工作需要,特别优秀的心理学专业本科毕业或者心理学、医学专业本科毕业以后从事心理学教学、学生工作、医疗心理保健工作多年并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者可以放宽学历条件;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是学校政工教师的组成部分,是组织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的主要力量,享受专职教师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可聘任本校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心理咨询员。

第二十二条   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文字表达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和社会工作能力比较强的学生作为文秘、编辑和技术等兼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如下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一)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二)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热情、真诚、耐心、认真地为来访者服务;

(三)尊重来访者的人格、权利和隐私,对来访者个人的信息和资料予以保密,确因工作或研究需要而使用咨询资料时,应以确保当事人的隐私权等民事权利不受损害为前提;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应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以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诉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的院系和学生工作处;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四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由学校给固定编制。学校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十五条  心理咨询专职人员可以开设和讲授心理健康教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可列为公共选修课,安排适当学分,列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六条  设立心理健康专项经费,该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心理咨询中心聘任本校老师讲授心理健康课、培训课和专题讲座等,都列入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兼职老师的培训以及对学生政工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业务培训,培训工作列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

   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应当加强自身的业务修养和道德修养,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专业水平和人格魅力。

    第二十九条  加强调查研究,努力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时效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又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解释。

    第三十二 条  学生工作处和心理咨询中心可以根据本规定和工作实践需要,制定具体规章制度。

责任编辑: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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