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经营许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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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山东省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包括分级条款、通用条款两部分。分级条款是指一、二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所分别具备的相应条件;通用条款是指所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都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分级条款
1、一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1.1处理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或者是所有规模的焚烧垃圾处理厂,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1.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企业净资产达到8000万元以上,其中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1.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2、二级企业的条件包括:
2.1处理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从业业绩良好;
2.2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以上;
2.3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垃圾处理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职称。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
二、通用条款
1、经营管理
1.1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人力资源配置合理、高效,组织结构设置合理,企业章程健全。
1.2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运行管理
2.1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2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2.3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3.安全管理
3.1垃圾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市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2必须具备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已组织认真实施。
3.3企业应配备沼气、硫化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以及必要的通风、防毒等安全防护装备。
三、经营范围
一级企业:
1、可承担处理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或者是所有规模的焚烧垃圾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2、可跨行政区域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活动。
二级企业:
1、可承担规模100吨/日以下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经营活动;
2、限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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