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卫生健康丨贤医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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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卫生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在卫生健康领域,《民法典》新增对生命尊严、健康权、患者自主决定权、患者个人信息等规定,从生活的方方面面给予我们更全面更实在的保护。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民法典》中有关“卫生健康”的部分规定吧!
【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
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法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向受试者或者受试者的监护人告知试验目的、用途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等详细情况,并经其书面同意。
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
【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原标题:《《民法典》中的卫生健康丨贤医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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