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40号指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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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根据劳动者的职务、工作需要等情形,职工为完成工作职责而涉及相关场所及其自然延伸的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二、案情简介[1]案例链接: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13224.html
孙某为某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孙某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前往北京机场接机。孙某从公司所在的办公楼八楼出发,前往办公楼停车场。当孙某行走至办公楼一楼门口时,其不慎从台阶上滑倒至地面,导致四肢无法活动。经医院诊断,孙某因摔倒导致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某后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部门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根据孙某本人的工伤申请和医疗诊断证明书,结合有关调查材料,没有证据表明孙某的摔伤事故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决定不认定孙某摔伤事故为工伤。孙某不服人社部门《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经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在限期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裁判规则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工作场所”进行明确界定,实践早期中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与认定过于严格,导致部分职工在日常工作场所外履职而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形难以认定为工伤。前述问题随着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工伤保险司法解释》”)及40号指导案例得到部分解决。《工伤保险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前述情形认定为工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该规定扩大了工作场所的内涵及外延。
但现实远比法规本身复杂。除“往来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外”,员工也可能在食堂、员工宿舍等场所受到意外伤害;随着“居家办公”的普及,员工在住所履职时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可能成为工伤发生的地点。若员工在前述特殊区域或“灰色地带”发生意外事故,该等特殊区域能否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该等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并获赔则存在争议。
部分地区对于此类问题作出了超出《工伤保险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津高法(2005)164号)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事故伤害发生的工作场所的认定,一般应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等方面综合考虑,凡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均应视为工作场所。”又如《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均视为工作场所。”江苏省地方规定对“工作场所”的认定,相比天津市的认定又更加宽泛,体现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由上可见,在审理工伤事故时,除劳动者从事本职工作的场所外,裁审机构还可能根据劳动者的职务、工作需要等情形,将与职工为完成工作职责而涉及相关场所及其自然延伸的区域认定为“工作场所”。由于不同地区的劳动司法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即便对于同一种事故发生场景,不同的裁审机关可能持有不同的观点。下文将对于几种常见的事故场所进行分析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合规处理工伤事故提出建议。
1. 食堂用餐
很多企业(尤其是雇工人数较多的制造业)为便利员工,在企业内部开设食堂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在员工用餐过程中,若员工在食堂用餐时或前往食堂的路途中不慎发生意外事故(如不慎滑倒),该等意外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对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职工在上班前、下班后在企业开设的食堂内用餐,并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因此,员工在用餐时或前往食堂途中不慎受伤不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如《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一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遭受的事故伤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不安全因素遭受的意外伤害,均视为工作原因。”前述规定仅将“临时解决必需生理需要时遭受的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经检索江苏地区的判决,其观点与此类似。如在(2020)苏行申446号判决中,王某于当日工作结束后前往公司二楼食堂就餐时再食堂楼梯上不慎滑倒摔伤,江苏省高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结束当天工作下班后前往食堂就餐时不慎滑倒摔伤,并非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2]相似判决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行终248号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974号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申707号判决等。在(2016)苏05行终275号判决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更进一步指出“法规中所指的‘预备性工作’,一般是指为了工作而备料、准备工具、调试机器等与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事务。员工用餐并不属于上述‘预备性工作’的范畴。”
另一种观点认为,食堂作为专门为职工在工作期间安排和提供饮食的场所,处于企业的有效管理范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员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前往食堂用餐是其继续开展工作的前提,因此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如《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3]相似规定可见《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在(2016)浙行申335号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持前述观点。[4]相似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提字第3号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终152号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08号判决等。
上述两种不同观点的分歧在于“员工在食堂用餐是否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与收尾性工作”,对此情形的不同态度影响了裁审机构对于食堂是否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的认定。
2. 外出用餐
若员工外出就餐,在用餐时或往返途中不慎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相较于在食堂用餐,外出用餐的持续时间、路程等不确定性更高,该场景下员工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加不确定;因此,对于该种情形,实践中法院的观点则更为复杂。
在(2018)沪0112行初776号判决中,李某于当日下午的工作结束后前往工地附近就餐,就餐结束后返回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该案中用人单位并未指定就餐地点,允许员工外出就餐;员工受伤当日所选择的就餐地点位于工地附近,尚属合理。因此,其就餐完毕返回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的合理延伸,其所受伤害依法应认定为工伤。[5]类似判决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行终250号判决。但在(2015)沪二中行终字第546号判决中,金某于某公司担任保安工作。金某于某工作日中午前往公司附近用餐,在返回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汽车相撞而受伤。经交通行政部门认定,金某不负事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用人单位明文规定禁止保安脱岗,同时提供了食堂和厨房供员工选择,因此该金某外出就餐并在返回途中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对于员工外出用餐受伤的工伤认定问题,由于实践中各案情形复杂不一,因此难以盖棺论定员工外出用餐受伤一概属于或不属于工伤。裁审机关通常会综合外出用餐的原因、劳动者受伤的情形、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情况综合考量,并作出适当的判决。
3. 员工宿舍
除食堂外,员工宿舍也是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场所。由于员工宿舍是企业提供的场所,若员工在宿舍内发生意外事故,也可能就此申请工伤认定。
在(2018)最高法行申10600号判决中,熊某某日于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遂向主管请假回宿舍休息;后熊某于当日下午14点左右被发现死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在上班时间请假回单位宿舍休息,在宿舍内死亡,该宿舍作为员工工作休息的场所,可视为熊某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因此,熊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6]类似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行申1228号判决。但在(2016)最高法行申1418号判决中,朱某于工作日下班后回到单位公寓休息,于正常睡眠期间死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系下班后回到公寓休息期间死亡,其既非在工作时间也非在工作岗位,因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7]类似判决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2行终222号判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行初42号判决。
由上可见,对于员工在宿舍内受伤或死亡的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裁审机构通常将遵照“三工原则”对案件进行审理。员工宿舍能否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与其事故发生时员工是否处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相关;在休息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通常不能认定为由工作原因导致。
4. 居家办公
在2022年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有人大代表提议推广“3+2”混合办公模式,即允许员工自主选择1至2天远程办公。在实践中,居家办公已经成为广泛运用的工作模式;若员工在居家办公期间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曾指出:“将工作带回家,在家加班工作,应当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劳动者在家加班工作并非处于用人单位的场所内,但只要其为了单位的利益从事本职工作,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虽然有此规定,但与传统办公模式不同,在远程办公中企业对于劳动过程的管理控制能力较弱,难以完全确认员工是否处于工作岗位;因此若员工居家办公期间意外受伤,囿于较高的举证难度,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更高的不确定性。
实践中部分地区已经就此问题作出相应裁判。员工居家办公,并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发生事故,通常可认定为工伤。在(2021)鄂06行终57号判决中,范某因疫情防控要求被安排在家中远程办公,后在某工作日早上如厕时猝死。后本案经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范某经公司安排远程办公,且其病发时也处于工作时间,因此范某发生的意外属于工伤情形。但若员工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或员工不处于正常的工作时间,则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争议。在(2020)京01行终40号判决中,薛某某日下午于家中整理工作资料时突发脑溢血,经抢救无效病故。经公司确认,公司当日未安排薛某从事任何工作。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实际的工作时间并不固定,在工作日期间听从公司安排随叫随到或在某一时间从事指定工作事项的状态,即处于“等待工作指示随时工作的状态”,因此,薛某病发时处于正常工作时间,其在居家办公期间亡故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前述案例,若员工经用人单位许可居家办公,对于工作时间内员工发生的意外事故,通常可认为员工居家办公时处于工作岗位;但若员工发生事故时处于非正常工作时间,能否认定员工处于工作岗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需要进一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裁审机关说明员工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
四、风险提示
与传统工作场所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同,在上述特殊场所中企业对员工的劳动管理均在一定程度有所弱化;若员工在上述场所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企业对特殊场所缺乏适当管理,则可能导致工伤认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1. 工伤认定泛化,增加企业负担
如果企业未能对各类特殊场景进行合规管理,则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就会存在较高的不确定性。由于裁审机关对于劳动者通常持有较为友好的立场,对特殊场景合规管理缺失往往将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即造成工伤认定频次上升)。由于目前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制,工伤认定频次的增加将导致企业缴付的工伤保险费用提升。
2. 认定工伤后,企业依法向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若员工发生工伤,企业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按照员工的原工资标准继续支付工资,直至停工留薪期届满。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企业还需要向员工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所述,由于司法实践中对于特殊场所的工伤认定存在差异,若企业缺乏对于特殊场所的合规管理,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可能增加工伤认定的风险,给企业带来经济负担,增加管理难度。
五、合规建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我们根据实务中常见的风险点梳理并总结了相关的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借鉴,以完善对特殊情形中的工伤风险进行合规管理:
1. 合规缴纳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若企业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则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企业按照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合规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后分摊损失的最佳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身份的退休返聘人员及实习学生,部分省份也允许企业为前述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若企业需要雇佣前述人员,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以分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 制定并完善关于特殊场所的管理制度
企业应制定并完善特殊场景下工作的相关制度。如,企业应合理确定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并向全体员工公布,避免在下班后休息时间内发生的事故被错误认定为工伤事故。同时,企业应完善用工管理制度,若员工需在下班时间完成工作任务,需由企业事先安排或要求员工提出申请,以避免擅自加班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
对于设有食堂、员工宿舍等场所的企业,应明确该类场所开放时间,避免员工在缺乏管理的非开放时间在该类场所不当逗留增加事故发生风险。对于未设有食堂等场所的企业,应告知员工在休息时间内尽量在企业周边用餐,对于因故超出休息时间的用餐行为,应提醒员工进行报备或请假。
如企业确有必要安排员工居家办公或远程办公,应及时将居家办公的具体安排和计划向员工公示,有条件地应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备,以便于在事故发生后与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有效沟通或取证。在员工居家办公期间,应要求员工自行固定并上报工作地点,并合理管理员工的工作时间;应明确工作日的起始时间,通过定时汇报、线上考勤打卡等方式确定员工每日的上下班时间。在工作时间内,应要求员工保持响应度,若需外出处理个人事务,应当向企业报备或请假。
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后,企业还应及时向员工公布相关规章制度并征求员工的意见,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要求,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3. 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除了规章制度之外,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例如,对于设有食堂、员工宿舍的企业,应明确前往该类场所的路线。在安排员工居家办公之前,企业可对员工的工作环境选择提出合理建议,尽量选择采光充足、空气流通的场所,避免因环境导致的意外事故发生;结合员工的身体健康情况,建议员工在休息时间适当进行户外运动,增强体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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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判决如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行终248号判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行初974号判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行申707号判决等。
相似判决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提字第3号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行终152号判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行终字第208号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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