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闽侯法院作出全省首例涉外离婚家务补偿判决

发布时间:2024-12-20 01:06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通常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决定。 #生活常识# #家庭常识# #家庭法律#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郭女士均认同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婚生子由郭女士抚养,由刘先生支付抚养费。关于家务补偿费,刘先生婚后长期在国外工作,郭女士独自在国内抚育孩子、照顾家庭,为刘先生在外工作便利创造条件。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当地生活水平、双方经济收入以及对家庭付出情况等因素,判决刘先生向郭女士支付家务补偿费6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原则上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平均分割,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夫妻中的一方因花费大部分心力经营家庭,在自我发展和工作选择作出了牺牲,离婚后重新回归社会的成本显著增加,离婚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助力其尽快恢复生活和职业能力。民法典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促进家庭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闽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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