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法时空 | “全职主妇”离婚 家务补偿该不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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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指的是离婚时,夫妻中的一方因平时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方面付出较多,在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额外经济补偿的制度。
是不是只有全职在家做家务才可以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家务补偿数额又该如何确定?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审理了全省首例涉外离婚家务补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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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付出多
“全职主妇”离婚索要赔偿
2016年3月,郭女士经朋友介绍,在福州认识了美国华侨刘先生,两人很快便擦出火花,相处没多久就“闪婚”了。结婚后,刘先生便回了美国,12月,两人的孩子出生,郭女士天天盼着一家三口团圆,然后在之后的六年里,刘先生仅短暂回国两次看望孩子。
郭女士说:“这么多年,他也没有支付小孩的抚养费,我跟他结婚之后就没有去上班了,都是靠之前的积蓄和家里人的帮助,因为我们婚前接触的时间比较短,婚后的生活时间也比较少,他对小孩也没有尽到义务,所以我要求离婚,小孩的抚养权归我,要求他每个月支付我抚养费,并对我这些年在家照顾小孩没有上班进行家务补偿。”
2022年10月,郭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了离婚,请求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自己,且需要刘先生从2022年10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人民币,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此外,还需支付自己2016年4月1日至今的家务补偿费20万元。
全省首例涉外离婚家务补偿宣判
庭审中,刘先生对郭女士提出的诉求发表了他的答辩意见,表示同意离婚,婚生子由郭女士抚养,同意每个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但坚决不同意支付郭女士提出的家务补偿费。
刘先生认为,婚后妻子郭女士自愿照顾孩子、承担家务,且家务补偿在以往的离婚判例中也比较少见,因此,他认为自己并不需要支付家务补偿费。
那么郭女士的要求合法吗?
法官认为:
因为刘先生婚后长期在国外工作,郭女士独自在国内抚育孩子、料理家务,承担了较多的义务,也为刘先生安心在外工作创造了便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中,郭女士的情形符合离婚家务补偿费的支付条件。
经办法官了解到,刘先生在美国工作的月薪约为16200元人民币,考虑到郭女士抚养孩子的生活成本、婚后双方收入情况、对家庭的付出情况等因素后,闽侯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刘先生除了每月支付五千元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外,还要支付2016年12月至2022年9月30日的抚养费223560元,以及2016年4月1日至今的家务补偿款60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期间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用于经营家庭、照料家人,那么他(她)的个人发展和工作方面受到影响,为了家庭一定程度上牺牲了个人的利益,这是一种情况,另一种情况是全职用于经营家庭、照顾家人的一方,离婚后要想重新回归社会,要付出更多的努力。为了保护在家庭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帮助这类人群尽快提高生活和职业能力,《民法典》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通过对家务劳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充分肯定,倡导公众对家务劳动的认可和尊重,引导夫妻双方"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促进家庭和谐。
编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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