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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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发布日期:2019-12-16 信息来源: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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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一)资助对象: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学校寄宿的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子女和残疾学生。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情况变动进行个别调整,
(二)资助标准:小学生每年每人10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1250元。
(三) 资助申请时间: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情况变动进行个别调整。每年9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并提交低保证等有效证件。
(四)资助对象: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为全省农村(不含县城、下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低收入(新扶贫标准以下)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
(五)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000元。
(六) 资助申请时间: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情况变动进行个别调整。每年9月20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并提交低保证等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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