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改造有补贴和奖励!《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发布

发布时间:2024-12-25 04:00

部分地区还设有针对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补贴,鼓励绿色建筑的发展。 #生活知识# #节约生活# #节能补贴#

发布者:zlj | 来源:中国清洁供热平台 | 0评论 | 3214查看 | 2019-10-11 13:25:37    

中国清洁供热平台讯:日前,北京市丰台区发布《丰台区节能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明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浅层地温能、中深层地热能、再生水源热泵、余热热泵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资金支持范围内,节能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财政补助和直接奖励。

◆财政补助标准:

(一)节能示范工程按照项目总投资30%补助。节能示范工程年度节能量应大于300吨标准煤,原则上节能率不小于10%,投资回收期不超过5年。

(二)节能技改项目和合同源管理按照效果进行奖励,年度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可申报,奖励标准按非工业800元/吨标准煤,工业600元/吨标准煤计算。

(三)新能源和可再生利用项目(浅层地温能、中深层地热能、再生水源热泵、余热热泵等),已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区级补助按照市资金的50%进行配套奖励支持;未享受市级补助资金的项目,给予总投资30%的补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在线监测平台后按并网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补助800元/千瓦。

◆直接奖励标准:

(一)贯彻落实北京市节能工作部署,自愿开展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的项目单位,按照其通过市级部门评定、验收的等次分别进行奖励。标准为3万元至至5万元。

(二)对区级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用单位,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8万元节能奖励,年综合能耗2000—5000吨标准煤的非重点用能单位给予6万元节能奖励。

(三)对获得市级能效领跑者的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四)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不超过200万。

附:《办法》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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