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4-12-25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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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节能工作和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能源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的成本意识和节能意识,深入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校水电气等能源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水电等能源的使用按照保证正常需要,节约能源,完善措施,严格奖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能源,是指学校使用的水、电、冷等常规能源。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学校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后勤处统一管理的学校能源使用和能源用户。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后勤处是学校能源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学校能源的综合管理工作,研究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能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水电冷管理办法,制定学校能源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协调水电冷设施管理以及与外界的工作联系。

(二)负责组织落实水电冷设施的安装、维修和维护;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做好水电冷设施的管理。

(三)负责核定能源用户的使用性质,审核能源收费价格。

第三章  节能管理组织

第六条  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全校节能工作的决策机构,统筹规划全校节能的总体工作。负责节能技术改造及节能资金方案的审批,对全校水、电、冷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宏观调控及对全校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校内有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节能中心为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节约能源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在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后勤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具体负责学校能源管理的各项节能工作,落实学校节能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学校节能任务的综合和协调管理,督促、检查学校的各项节能工作,将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二)坚持依法节能、合理用能、舒适度与节能统一和依托师生共建共享的原则开展节能工作,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监管;组织制定节能管理细则、节能目标和各种有关管理标准、制度,编制科学合理、适应学校发展的学校节能规划、节能技改计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汇总入全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中,并组织实施,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做好能耗分析,编写节能简报、节能工作总结和各种能源报表,建立节能管理技术档案。

(三)具体开展学校的能源利用检查和能量审计,对学校各科室用能进行计量监督、统计监督和能源节约的巡回检查,上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对非节约能源的设备、设施、器具进行改造、维修、更新,以保证水电冷等能源资源的损耗(失)降至最低;监督学校水电冷的抄表及收费工作,对全校水、电、冷气及相关的能源使用进行调控;对日常节能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提出节能改造方案;联系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师生的节能意识。

(四)负责节能技术改造方案的提出,参与评估学校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设计内容具有明确和正确的节能评估,合理选用节能工艺、设备和材料,监督工程管理部门对节能工程竣工的验收和效果鉴定工作。

 (五)根据学校节能奖惩制度,审核校内各单位节能奖惩的依据,提出节能奖惩方案,报节能领导小组后实施。

第四章  水电计量管理

第八条  综合考虑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全校师生的生活需要,以及外部供水、供电容量等因素,对在校师生和校内各单位的能源使用实施精细化管理。

第九条  新采购的能源计量表具需符合质监局的相关技术参数。能源使用必须经表计量,体育馆等场地外租使用前需先确定水电计量读数后方可使用,结束时抄表缴纳费用;对校外单位及校内承包、有偿合作开发、商业经营单位用水、用电和用冷,实行按量计费有偿服务管理;因工作需要临时用水用电用冷,须向后勤处申报,经批准后由工程服务部按指定位置接水、接电、接冷,并按实际用量计价收费;凡具备独立装表条件的二级单位,要全部装表计量,按实际用量的计价收费。

第十条  各单位、个人要自觉保护好水电计量表。学校批准或认可的校外用户,由后勤处与其签订供水供电供冷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十一条  凡更改水电线路、设施,添置大功率耗电设施,或增减、改造房间,须改装、加装水电表的,统一报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各类用户因各种原因而终止用水、用电和用冷,应事先与物业管理公司联系,做好停水、停电和停冷前的计量、结算与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服务部、物业管理公司要定期了解各用户的用水、用电和用冷情况,掌握用户用水、用电和用冷容量、设备、用电负荷等,做好跟踪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水电冷档案。

第十四条  根据资源节约、效益优先原则,通过对水电等能源的使用实施精细化管理,在广大师生员工中强化节约观念和意识,以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根据指标划拨、量化管理原则,学校对各单位的水电费用采取包干式管理。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年度使用情况,以能保障各使用单位正常的办公、教学、科研等基本条件的水电耗用为依据,年初由后勤处结合全校节能综合指标核定各单位年度用水用电指标,报学校节能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各单位,对全校用水用电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单位工作考核体系,每季度向各单位公布水电费的使用情况。新设机构的水电费按学校相同人员规模单位的指标下达;继续教育(公开)学院、校办产业、后勤实体、附中、幼儿园、出版社等单位的水电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第十六条  超额付费、节约受益原则。在计量考核方面,为促使各水电使用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杜绝水电浪费现象,将对水电使用严重超额的部门及单位在全校进行公示,超出部分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由财务处在使用单位办公经费中列支;本着“谁节约,谁受益”的总体原则,结余部分的10%可作为节能奖励。

第十七条  根据统筹安排、分步实施原则,学校对水电等能源管理和水电表具安装工作,将根据资金安排和现有安装条件,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首先完成各部门、各楼宇的二级水电表具安装,并逐步完成部门内部三级表具安装工作。

第五章  水电设施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新增水电冷设施,应由资产处向后勤处通报并登记在册,由物业管理公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封、拆卸、改装水电冷表,不得私自调整表的数字;不准在表前接管、接线。

第二十条 水电冷设施正常损坏的,要及时报修;属非正常损坏,由单位或个人承担修复费用。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调整住房、学生离校时,原住户要保持室内的水电冷设施完好无损,并结清水电冷费用,若有丢失和缺损,由原住户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私自安装公用水电冷设施的,发现后立即拆除并追收水电冷费,罚款500~1000元;私自拆卸、挪装、出租和损毁用水、用电和用冷设备的,根据损失程度加倍罚款;造成断水断电断冷而影响校区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如因施工、运输等原因造成供水、供冷管网或供电线路毁坏,肇事者需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负责赔偿损失。对不及时报修者,罚款200~500元,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具有窃水、窃电和窃冷行为的,按当年月最高用量的两倍收取三个月的水电冷费,并限期改正。以下情况视为窃水、窃电和窃冷行为:

   (一)擅自在供水供电管线上或水、电、冷表前端接用水电冷;

   (二)私自启封、拆卸水电冷表;

   (三)用任何手段改动水电冷表或使用计量不准确的水电冷表;

   (四)擅自将自己的水电冷转让给其他用户并从中获利。

第二十五条 被处罚的金额,职工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辅导员协助上交主管部门。罚金一律由当事人负责,不得报销。

第六章  用户变更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用户搬迁、转移办公场所(大楼),应由该单位节能监督员及时向节能中心反馈,以便对该单位进行相应的管理系统用户变更,避免新老用户交替变换时造成的计量差错。

第七章  大楼(用户)新建、扩建、改造、装修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用户在新建、扩建、改建或工程改造时,学校后勤部门应协调工程科、计划科严格把好节能关,对工程可行性报告的节能篇和工程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评估,确保工程建设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律法规的要求,把不合理利用电力和浪费电力的问题控制在消耗源头。

第二十八条  工程科在管理工程设计时,应采用节水节电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正确进行单位电力负荷计算,杜绝供配电设备大马拉小车现象。工程施工、调试结束时,所有节水节电设备要同时投入运行。

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水电设施工程要做到区域、楼、层、室分级计量,计量表的安装应便于检查和更换。

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大楼在采购关键性电气设备或元器件时,除按设计要求之外,还需得到学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论证,确保采购具有节能标识的电气设备或元器件。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用户装修、改造大楼(办公室),应按规范流程事先到后勤处工程科登记盖章,在确定水电计量表具读数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拆除临时计量表具、缴清水电费用后撤离学校。

第八章  节能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正常用水用电和用冷的情况下,全校师生员工应树立节约能源的意识,各院系、各单位责任人及节能监督员负责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学校能源用以满足教育教学、办公、科研、住宿以及教师生活为主,非学校办学、生活用能学校不予解决。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监测及日常维护,严禁在非教学、科研、生产、办公、生活、经营等时段内空载设施(设备),严禁无人管理、无人操控,优化节能管理,提高节能设施(设备)的节能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能耗。

第三十五条  严禁师生员工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电炉、电暖炉、热得快等),严禁利用学校水电气等能源资源做与工作、学习无关的事。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禁消防用水被他用,除学校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使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植被浇灌提倡使用河道水或其他回用水。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举报违章用水用电的行为,后勤处负责保密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章  能耗的统计和公示

第三十八条定期对全校水电计量数据进行一次汇总统计并进行公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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