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丽水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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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全市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优化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函〔2021〕47号)、《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深化危险废物闭环监管“一件事”改革方案的通知》(浙环发〔2021〕17号)要求,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危险废物收集利用处置项目,现发布丽水市2024年度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投资引导性公告,向社会公开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情况,为社会资本投资提供引导性意见。
一、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及处置情况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约17.44万吨(含医疗废物0.4477万吨),综合利用处置量17.53万吨(含往年贮存量0.31万吨),其中委托市内集中利用处置5.35万吨(含往年贮存量),委托市外集中利用处置11.70万吨(含往年贮存量)。
全市共产生25大类危险废物,其中HW17表面处理废物、HW18焚烧处置残渣、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HW34废酸、HW11精(蒸)馏残渣产生量最多(排名前5),分别占全市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29.13%、20.36%、17.32%、11.81%、5.45%,约占产废总量84.1%。
全市基本形成以市内集中利用处置和委托市外集中利用处置为主、企业自行利用处置为辅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格局。
二、全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分析
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单位共计29家,其中利用处置类单位12家(包括1家小微危废收运单位和1家铝灰豁免单位)、收集类单位9家(包括3家小微危废收运单位),另有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8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豁免单位4家(生活垃圾填埋厂)和铝灰豁免单位1家。
(一)利用处置能力情况。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能力28.11万吨/年,包括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能力1.79万吨/年(含医疗废物0.652万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0.70万吨/年,综合利用能力25.62万吨/年。我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综合利用能力暂时空白。
HW08废矿物油收集经营单位5家,收集经营能力1.18万吨/年,实际收运0.56万吨/年。
HW31废旧铅酸蓄电池收集经营单位4家,收集经营能力4.10万吨/年,实际收运0.33万吨/年。
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总收运能力7.25万吨/年,实际收运0.76万吨/年。
(二)产废类别分析。2023年全市危险废物单类产生量排名前5的危险废物:
HW17表面处理废物产生量5.08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表面处理污泥,其中委托利用处置4.64万吨,少量通过企业自行利用处置。我市经营单位HW17类利用处置能力17.4万吨/年,利用处置能力充裕。
HW18焚烧处置残渣产生量3.55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其中通过生活垃圾填埋厂豁免填埋处置2.95万吨,部分通过企业自行利用处置和委外利用处置。
HW33无机氰化物废物产生量3.02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无机氰化物废物,全部通过企业自行利用处置。
HW34废酸废物产生量2.06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废酸,其中主要通过企业自行利用处置1.195万吨,部分通过委托利用处置。我市经营单位HW34类利用处置能力2.79万吨/年,能满足HW34类危废利用需求。
HW11精(蒸)馏残渣产生量0.95万吨,主要产废种类为精馏残渣,均通过委托利用处置。我市经营单位HW11类焚烧处置能力1.14万吨/年,与产废量基本平衡。
总体上,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但同时存在部分类别综合利用能力不足、结构性失衡等特点,具体表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综合利用能力暂时空白,仍依赖填埋或委外协同处置;精(蒸)馏残渣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偏低,以焚烧为主;表面处理废物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过剩,综合利用产业链精深加工水平不够,同质化竞争现象严重;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与小微危废收运单位收运率偏低。
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投资建议
结合上述现状,为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补强短板弱项,建议社会资本投资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集中利用处置类。鼓励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精(蒸)馏残渣等利用能力有缺口的综合利用项目;原则上不鼓励新建产能充足的相关危险废物(如铝灰渣、废活性炭、废包装桶等)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应充分立足于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缺口,与产生量相匹配,原则上不鼓励新(扩)建以外省、市危险废物为主要原料的利用项目。
(二)收集贮存转运类。原则上不鼓励新增危险废物收运单位及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运单位,鼓励现有危险废物收运单位加大与相关综合利用处置单位联营力度,健全完善收运网络,提高收运效率,优化危险废物管理延伸服务。
(三)自行利用处置类。鼓励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的企业自行建设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企业结合实际需要对现有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提升改造,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
(四)“点对点”利用类。鼓励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在产处企业之间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过程应严格满足《浙江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证豁免管理工作方案(暂行)》(浙环发〔2023〕4号)要求。
建议社会资本投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时,理性判断我市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市场,充分做好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市场调研,防范投资风险。严禁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有毒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企标或团标名义逃避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责任。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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