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二手“翻新机”,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24-12-26 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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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销售“翻新机”案,并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郑某某、章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9月,王某通过电商平台在一家名为“某某数码商城”的店铺购买了一部某知名品牌手机,因价格实惠且店铺宣传“原装正品”“全新未拆封”后购买。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手机存在耗电快、常卡顿的问题,怀疑非正品,到官方店拆机维修,才得知购买的手机被“翻新”过,内部有第三方配件,非原装手机而是“翻新机”,王某当即报警。

经查,上述店铺向全国各地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手机,侦查人员快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郑某某、章某某,并于同年11月在外省将二人抓获,还在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涉案品牌手机60余部及零配件若干。


经鉴定,上述扣押的手机及零配件均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郑某某为谋取高额利润,产生了将“翻新机”包装为“原装机”并在网上销售的想法,后郑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设立了一家名为“某某数码商城店铺”,由其组织、实施翻新、进货,雇佣了章某某负责协助手机翻新、销售等事宜。

2022年4月至2022年11月间,在明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郑某某、章某某从市场上购入某知名品牌的二手机及仿冒的手机零配件,通过更换部分零部件、修复屏幕外观、重新组装等方式对手机进行翻新,或是直接购入“翻新机”,后在包装或配件上贴上某知名手机品牌商标标识、条形码,打着“原装正品”的旗号在某电商平台销售。此外,在销售“翻新机”的过程中,郑某某还会比对官网原装正品的售价进行调整,指使章某某为其网店刷单,吸引消费者购买。

为全面查清犯罪事实,

确保指控准确,

检察官调取了相关平台的

刷单记录、资金流水等相关证据。

经审计,在已销售金额中扣除8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刷单金额,最终认定郑某某、章某某销售假冒手机的金额达290万余元,待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同时,检察官还积极推进追赃挽损工作,督促犯罪嫌疑人退出违法所得,后郑某某退缴钱款15万元,章某某退缴钱款2.4万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

消费者线上购买手机等数码产品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购入后要留意外观是否存在瑕疵、产品是否曾被激活、内部软件是否有使用痕迹等。一旦发现假冒商品,请及时举报。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记者:张琦

编辑:徐悦琳

资料:区检察院

部分图片: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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