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修缮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4-12-26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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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正常办学秩序,规范修缮项目管理,提高修缮项目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项目是指在校内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相关设施使用功能、延长使用年限的施工作业,以及为改善环境、提高设施使用效率所新增的工程项目。包括房屋修缮土建工程、水电设施维修改造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校园绿化及景点建设工程以及校内原有场地、道路、管网、围墙等维修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单项工程造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修缮项目,50万元以上(含)修缮项目按《福建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修缮项目中非必要集成的设备须按采购相关规定另行采购。

第五条 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单项工程造价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修缮项目实行施工单位“资格入围招标”制度,由学校通过公开招标已确定的入围施工单位负责修缮工程施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工程管理,入围施工单位不少于5家。

第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管理范围内建筑物修缮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职业学院所属场所的修缮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授权职业学院实施和管理。

第七条 修缮项目分类

Ⅰ类:零星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0.5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

Ⅱ类:日常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0.5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Ⅲ类:小型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Ⅳ类:中型修缮项目,是指工程总预算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Ⅴ类:紧急修缮项目。

1.涉及房屋,水、电等设施设备突发损坏直接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工作生活必需马上抢修的工程项目。

2.因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

3.迎接上级部门相关检查需立即整改的维修项目。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八条 Ⅰ类、Ⅱ类: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建筑物、场地、道路管网、水电设施的管理状况及使用年限,每年12月前提出下一年度运行保障维修计划,申报经费预算。

第九条 Ⅲ类、Ⅳ类:校内公共部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每年年末上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并申报项目经费。

各使用单位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各单位根据学校相关程序于每年11月底前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办理下一年度项目需求申报,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并编列经费预算,落实项目资金。

第三章 工程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批准落实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科负责组织编制修缮项目的细化预算,预算内容应包含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价等,要明确施工要求及主要材料品牌﹑质量等级﹑规格型号等,尽量将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整,减少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

第十一条 Ⅰ类项目

在学校已公开招标入围施工单位中抽取一家编制预算,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确定预算。

第十二条 Ⅱ类项目

在学校已公开招标入围施工单位中抽取两家编制预算,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核对审核后确定预算和采购控制价。

第十三条 Ⅲ类项目

在学校已公开招标入围施工单位中抽取一家编制预算,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委托1家造价公司对预算进行审核后确定预算,招标办确定采购控制价。

第十四条 Ⅳ类项目

原则上可根据项目需要委托或在学校已公开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中抽取一家做设计及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之后委托学校选定的1家造价咨询机构年度服务单位,审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学校招标办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成果(包含施工图)须提交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核与施工单位的选择

第十六条 Ⅰ类项目

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修缮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科编制预算,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核实批准后在学校已公开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中抽取一家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Ⅱ类项目

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修缮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科组织编制预算,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批准后,除参与编制预算的两家施工单位外,后勤管理处在已公开招标入围施工单位中再抽取一家,三家通过校内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按最低价成交原则,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后实施。

第十八条 Ⅲ类项目

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修缮项目申请表》(附件1),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科组织编制预算,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在已公开招标入围的施工单位中抽取一家签订协议后实施。

第十九条 Ⅳ类项目

申请单位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修缮项目申请表》(附件1),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科组织编制预算后,按《福建广播电视大学采购(招标)管理办法》办理审批,并确定施工单位签订协议后实施。

第二十条 Ⅴ类项目

1.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在已公开招标入围施工单位中抽取一家立即组织抢修,并于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项、审批和抢修说明等相关手续。如入围的施工单位均无法承接本次修缮工程,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可另行指定一家施工单位进行抢修。

2.施工中要做好现场签证,按实结算。补办审批权限如下:

(1)2万元(不含)以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2)2万元(含)以上、20万元(不含)以下,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3)2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复核、校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4)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房屋的结构、面积、外观和用途发生变化的修缮项目须经校分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组织实施。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在0.5万元(含)以上的修缮项目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合同范本签订合同,主要合同条款应包括工程建设内容、工期进度、质量安全、资金支付、责任义务、违约责任和处罚等,合同流转签订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工程合同支付相关款项,1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无论大小,均须落实到人、责任到人。项目建设单位对实施的项目应指派项目负责人专人管理,内容包括委托设计、预算、招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料归档等相关工作。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工程质量、进度、现场安全及合同管理,及时协调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项目申请单位应派人参与。

第二十六条 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管理

1.设计变更是对施工方案的调整、补充及完善。工程签证是对修缮项目隐蔽工程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所有项目在开工前要考虑充分、翔实论证,严格控制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确因工程需要而进行的签证和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认真填写《工程变更及现场确认单》(附件3),如签证(变更)金额超过预算金额10%(含),本项目须重新立项。

2.一次签证(变更)的审批权限如下:

(1)2万元(不含)以下,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批;

(2)2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批。

3.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工程签证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工地代表要在3日内将签证单原件分发相关单位。对于逾期未及时办理的签证,不予补签。

4.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现场人员与施工单位进行洽商,明确变更内容及结算方式,形成会议纪要,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先行实施,相关审批手续后补。

第二十七条 施工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人员出入证、发布开工通知、协调相关部门等工作。

2.要根据确定的工程施工方案和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严把质量关;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施工管理的责任,应指派项目负责人深入工地现场,认真检查施工过程中每一环节、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并督促解决。

3.乙供甲方认价的工程主要材料,施工单位首先要征求项目建设单位的意见,根据其要求,对所选择的材料进行市场调研,选择多家进行性价比。

4.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处罚。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5.所有维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一旦发现,后勤处有权将维修施工单位列入黑名单并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如因此出现质量或纠纷问题,由维修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该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接学校维修项目。

第二十八条 文明施工

1.施工单位须文明施工,做到施工现场材料堆放整齐,严格控制施工噪音,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的花草苗木、道路及电缆、管网等设施,工程垃圾要规范堆放及时清运。

2.建筑垃圾应堆放于指定地点并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外运,费用在工程结算中列支。

3.施工队伍在运输建材、废料时,严禁沿路漏、撒,并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爱护学校一草一木,对校园环境造成损坏的应予恢复或赔偿。

4.维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治安、消防和校规方面的教育管理,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自觉服从学校管理。对于违章施工,学校管理人员有权要求限期整改或责令停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维修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防护,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操作规范,未经批准施工或因施工不当、管理不善、安全意识不强、质量不合格等造成的所有损失和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维修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在维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消防、供水、供电、供暖、管线管网、绿化等设施。如造成损坏,应及时通知学校后勤处并自行修复或进行赔偿。

第二十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项目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Ⅱ类、Ⅲ类、Ⅳ、Ⅴ类工程须提交《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维修项目竣工验收表》(附件2)。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以及学校的各项要求,并依此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2.竣工验收要求:

(1)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使用部门、施工单位联合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做出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据实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维修项目竣工验收表》,并经项目验收组人员签认。

(2)验收时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据实填写《福建广播电视大学维修项目竣工验收表》。

3.维修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后勤处和维修施工单位应及时与使用(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若需办理入固手续的,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

第七章 维修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保修期限,应按建设部《建筑工程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应在项目合同中确定。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及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防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二年;

5.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修并在工程结束后组织验收,做好记录。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后组织保修。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工程结算的审核及审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根据校内相关审批权限,将完整工程结算资料报后勤管理处行政科后,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及审计。

1.工程造价在2万元以下的,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科审核,分管副处长审签后,处长审批后付款。

2.工程造价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科审核,分管副处长、处长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监审处进行审计,工程审计完成后,按审定价付款(若招标项目施工合同另有规定,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支付)。

3.工程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行政科审核,分管副处长、处长审签,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监审处审计。按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约定付款。

4.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结算资料的,应按项目合同支付工程款;如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结算资料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参与修缮项目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该管理规定,严禁出现拆解项目,规避招投标程序等行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维修改造工作接受学校监督部门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纪委办监审处对学校维修改造工作进行再监督,通过不定期抽查、专项督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学校维修改造工作进行监督。受理对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举报。受理维修改造工作过程中的投诉。

第三十六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等。

第三十七条 后勤工作人员在维修管理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维修施工单位所供材料(产品)或售后服务质量不符合维修合同要求的,或者初次验收合格的但使用单位在质保期内发现投标人所供材料(产品)确有质量问题的,维修施工单位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扣罚维修施工单位质保金,且该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学校的维修改造工程。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职业学院参照本办法制订职业学院修缮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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