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城市垃圾分类新政策的实施与市民反响 #生活常识# #社会热点分析#
音频解读
一、修订背景
《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于2018年1月10日公布实施,有效期5年,现有效期已届满。我局结合上位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经验,对该办法进行修订形成《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申请主体
《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清捞)、收集、运输服务以及处理的企业应当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前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三、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受理部门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条、十条规定,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的类型
广州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分为两个小类型: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由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涉及的作业场所、作业环节、作业对象各有不同,其中从作业区域可以区分为陆域、水域,从作业环节可以区分为清扫、收集、运输,从作业对象可以区分为城市生活垃圾和粪便,不同事项对运输工具、施工工具等许可条件的要求均不同,因此《实施办法》进一步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细化为四个事项,具体包括:1、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2、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粪便)经营性运输服务;3、从事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4、从事水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加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目前广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共有五种事项类型。
五、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
针对5种不同类型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事项,《实施办法》相应规定了不同的许可条件,具体包括:
(一)申请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配备机械清扫车、高压冲洗车、洒水车等机械化作业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其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即:
)
2、机械化作业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车定位和作业过程记录设备;
3、应当配备全密闭运输工具,全密闭运输工具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分类收集功能;
4、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5、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应当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二)申请从事陆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不含粪便)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配备垃圾压缩车等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车辆行车定位和作业过程记录设备;
2、所有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应当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三)申请从事粪便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配备全密闭自动粪便清运车辆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全密闭自动粪便清运车辆应当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2、粪便清运车辆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安装车辆行车定位和记录设备;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应当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形的,应当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申请从事水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捞、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配备船舶及相应的作业设备和工具,机械清捞能力达到总清捞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2、从事垃圾收集、运输应当采用密闭式船舶,具有分类收集、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3、在具备通航条件的河道或者较大河涌从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捞、收集、运输作业的船舶应当具有符合海事部门规定的有关证件,其中从事水域生活垃圾运输作业的应当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机械、设备、车辆或者船舶停放点。
(五)申请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自有或承包)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焚烧厂和生物质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核实文件;
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至少五名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生活垃圾处理厂(场)配备沼气检测仪器、环境监测设施,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六、《许可证》的有效期及有效期届满后的处理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以协议经营期限为准。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清捞)、收集、运输或者处理服务活动的,原则上被许可人应当重新提出申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明确规定了撤销《许可证》的情形。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上位法规定,对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被许可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清捞)、收集、运输或者处理许可的违法行为,属于应当依法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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