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如何避坑?你的购物车里还缺它→丨“典”润民心

发布时间:2024-12-27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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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典”润民心的 上海杨浦法院 收录于合集 #“典”润民心 8个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法治是民生最有力的保障。上海杨浦法院将围绕民生热点,开设“典”润民心栏目,开展系列案例说法,涉及就业、养老、消费、居住等百姓关心的典型案例,用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司法裁判,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守护人民美好生活。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障

第8期

本期作者:裘泱泱

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对网购纠纷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阐释,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01

案例一

ANLI

网购手机竟发现“货不对板”?

案情简介

小王在某网购平台的A店铺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订单显示小王购买的系官方标配、256G、国行版本手机。

手机到货后,小王前往该品牌售后维修服务点,服务点出具检验证明书显示:小王所购买的手机为一台64G设备。小王认为A店铺出售手机“货不对板”,构成欺诈,要求A店铺“退一赔三”。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A店铺销售商品信息标注为国行256G版本,销售的手机在外观上也显示为256G,而向小王发货的是一台64G设备,该行为明显构成欺诈。因此,小王要求退货退款、增加赔偿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如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所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俗称“退一赔三”。“退一赔三”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其认定需要从消费者主体、经营者或生产商是否构成欺诈两方面进行考量。

首先,适用“退一赔三”的主体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因而,只有为了生活消费的目的,权益受损的消费者才可以适用“退一赔三”条款。“职业打假人”及购入生产经营资料的买方,虽然同是消费者,但是不适用“退一赔三”条款。

其次,对于欺诈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量:一是经营者是否存在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并基于上述“明知”实施相应行为;二是经营者告知的虚假情况、隐瞒的真实情况,是否对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产生决定性影响,是否影响“缔约根本目的”的实现;三是结合生活常识判断,消费者作出的消费行为是否基于经营者告知的虚假情况、隐瞒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受到欺诈;四是消费者是否基于经营者告知的虚假情况、隐瞒的真实情况,作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错误意思表示。

常见的欺诈行为包括:

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02

案例二

ANLI

预付定金,是否可以反悔?

案情简介

“双十一”大促期间,小西在小东开设的网络旗舰店下单54笔订单,合计支付定金2,220元,但至尾款支付截止时间前小西未支付尾款,致使该54笔订单交易关闭,定金未退还。

小西认为,“定金不退”条款为格式条款,应当无效,故起诉要求小东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小东认为,平台已在预售商品销售流程中显著提示消费者“定金不退”条款,而小西未在规定时间支付尾款,定金应予没收,故不同意退还定金。

法院裁判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定金不退”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在小西下单购买时,平台已在商品销售流程中显著提示“定金不退”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次,“定金不退”条款虽规定了因买家自身原因导致未如期支付尾款的,定金不予退还,但同时也规定了因卖家原因导致买家未如期支付尾款的,卖家双倍返还定金,故该条款并未不合理的免除、减轻商家的责任,或者加重用户的责任、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因此,该“定金不退”条款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因此,小西在支付了54笔订单定金后,未依约支付尾款,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其预付定金,应当不予退还,据此,人民法院驳回小西的全部诉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十一”大促期间,不少商家采用预售机制吸引消费者,其本质属于定金合同,《民法典》对于预售定金性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定金”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先行支付对方一定的数额作为担保,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为“定金罚则”。

日常生活中,我们还会遇到“订金”和“意向金”,这三者之间存在显著区别。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方式。订金并非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属于预付款,并不具备担保性质,不发生上述定金罚则的法律效果。意向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种行业惯例,在双方最终订立合同时,意向金可以抵扣价款,若最终未订立合同,则卖方需无条件退还意向金。同时,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意向金可以转化为定金,转化为定金后,适用定金罚则。因此,消费者在下单前一定要仔细辨别。

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消费者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消费者的义务就是按时付款。如果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后未能支付尾款,即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违约。那么不但不能申请赔偿,也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在此提醒:

消费者在支付定金前,应对相关的预售规则进行详细了解,一旦下单即表示接受,同时,如果消费者对于预售产品不满意的,仍可以在到货后按照“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申请退货退款。

供稿丨民事审判庭

文字丨裘泱泱

配图源于网络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杨浦法院”

原标题:《网购如何避坑?你的购物车里还缺它→丨“典”润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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