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看点|谈谈那些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11-12 23:15

生活中我们会遇到

各种各样的问题

其中

有不少问题是涉及到

法律层面的

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

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今天

让我们一起来谈谈那些

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让您避坑不走弯路

减少损失

疫情期间,出入有关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不佩戴口罩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1、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前段时间在某一商场购买打折商品,回家后才发现有质量问题,拿回商场去换,却被拒绝了。说是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吗?

打折商品概不退换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属于。

依照《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虽然房产为一方婚前购买,但在婚后又重新登记在了双方名下,在未明确约定双方份额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是双方共同共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购买商品附赠的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索赔吗?

可以。

在购买商品时,卖方承诺赠送的赠品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赠品有质量问题,卖家应按法律规定对赠品实行“三包”,包修、包退、包换。

如果赠品因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的,消费者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公司过了试用期,开始了末位淘汰制度,每个季度业绩末位的员工,都会以此为由被辞退,这是合法的吗?

不合法。

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末位淘汰”不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如果直接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购商品快递在运输途中或签收前损毁,损失由谁来承担?

一般由承运人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让我们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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